深化检教对接工作机制的思考与实践

时间:2023-04-23 11:48: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面对日益严峻的青少年犯罪的形势,不论是社会还是司法机关,都致力于探索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机制。本次调研旨在强调全社会共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大背景下,选取其中一个视角—“检教对接”机制,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抛砖引玉,以期达到多部门联合、全社会共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 检教对接 青少年犯罪 信息共享

作者简介:周铁震、杨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22-02

一、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检教对接”工作情况

(一)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建立教育基地

检教对接机制作为制度需要相应的措施和载体实现其价值,而教育基地是开展检教对接工作的有效载体,它可以有效地执行检教对接机制,将检教对接机制下的工作系统化、具体化、可操作化。红桥区院未检科充分利用这一载体,紧密结合时代发展形势,突破以往教育基地重单纯说教的局限,针对学生年龄层次以及各学校不同的特点,建立了侧重不同、模式多样的教育基地。

同时区院依托教育基地,结合不同模式教育基地的特点,对检教对接机制进行不断探索和尝试。比如,与中学合作共同开通检校共建微博,通过微博这一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沟通平台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问和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惑。为学生提供法院审判庭实地演练模拟法庭,邀请专业人士进行指导,让学生充分感受法律庄严的同时,树立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借助高校的技术优势,与学校合作拍摄系列法制题材微电影,将网络谣言、网络诈骗、传销等社会热议题材编写成电影剧本,将现代技术充分用于普法宣传。对于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即将走向社会的高校学生,未检科在做好日常普法的同时,重点打造“两堂法制课”,即在新生入学时开展第一堂法制课,帮助他们树立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安全、愉快度过大学生活。

(二)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建立关护帮教基地

建立了关护帮教基地,借助基地教育资源优势,依托基地对区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十余名作不捕、不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开展关护帮教活动。关护帮教措施紧密结合了检教的特点和优势,如联合学校组建心理咨询师队伍,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从根源上消灭犯罪意识和动机。组织犯罪未成年人学习勤工俭学、成绩优异学生的事迹,激发他们学习的动力和积极性。组织犯罪未成年人参观学校定点联系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端正思想。

(三)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为使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未检科多次深入各学校进行调研,充分了解和掌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家庭、生活和学习情况,选派优秀检察官担任该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少先队辅导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容易被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特点,通过法制讲座和座谈、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防护演练,向学校师生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知识,教会学生遇到违法犯罪时如何自我防护的基本常识,了解学生的心理和需求。与学校建立常态联系,对于学生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及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托检教对接机制建立信息互通渠道

与教育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每年年终通过座谈会形式互相通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未检科从教育部门收集未成年人文化、道德、法制等教育信息以及未成年人思想动态、兴趣爱好、在校表现的情况分析;并在严格把握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将未检科掌握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特点、趋势有针对性地反映给教育部门。通过信息的互通,未检科在分析掌握的信息基础上,制定开展未检工作的具体措施,推进检教对接机制顺利开展,同时,教育部门利用未检科提供的信息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和德育教育。

此外对于临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处理。通过校园调查问卷结果分析,某校的个别学生有违法犯罪倾向,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该校,该校高度重视,适时开展了法制、德育教育,并邀请未检科为该校学生开展青少年预防犯罪的讲座。深入区内某校调研时了解到该校校园附近经常有社会人员出没,给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带来威胁的情况后,及时向辖区派出所反映此情况,辖区派出所加大了巡逻的力度,保证了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检教对接”机制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不明确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检教共管”机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也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同时,在检教对接活动中,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在职责分工、责任追究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

(二)充分发挥检对接机制的作用离不开其他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

区院未检工作还停留在与学校的单线联系阶段,没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依托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充分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优势,尚未形成成熟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网络。其实,“检教对接”设立的目的就是就是要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分别带动各自的资源优势,如法院、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团委、妇女儿童保护等部门,力争尽快形成两点多面联动的格局,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对校园情况掌握不到位

检察机关一般只能通过相关案件的办理以及学校的介绍来掌握校园的一些情况,尚未形成法制副校长与学校定期研讨、交流的机制,不能全面、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的第一手材料。法制副校长参与校园的综合治理一般还停留在打击校园犯罪层面,只能通过参与公安、文化、城建、工商等部门的专项行动来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整治,而对校园内外部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只能在案件发生后提出相应的建议,参与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具有短期性、缺乏预见性。

(四)学校主渠道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学校的法制教育亦尚未完全常态化、制度化,一般只能通过一学期一到两次的集中宣讲来进行法制教育,尚未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法律常识和法治观念未渗透到其它课程教学领域,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还不到位。

三、深化检教对接工作机制的思考与实践

(一)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要发挥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优势,在各个环节寻求与教育工作的衔接点,建立全方位的对接,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服务,在开展法制教育、德育工作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充分与检察机关合作,提升本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社会综治工作领导单位,对检教对接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并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其他成员单位对检教对接工作给予协助、配合。

(二)相关的工作原则

(1)齐抓共管,扎实推进。“检教对接”机制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与教育系统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同时与其他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指责的相关部门紧密联系、相互配合的社会综合治理新尝试,各个职能部门应当加强联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证工作开展稳步进行。(2)规范操作,职责分明。在“检教对接”机制的运作中,各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责,依照规定办事,严格规范操作,保证该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该机制的运作还涉及到对未成年在校生的相关保密工作。各相关部门及从事青少年保护工作的社工要注重对未成年信息的保密工作,不能随意泄露未成年人的隐私。(3)密切配合,力求实效。“检教对接”机制需借助各方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个部门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机制作用,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互通信息,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正,力求取得实效。

(三)具体的工作制度

(1)信息共享机制。检教双方建立定期、不定期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如检察机关将每年度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和经验总结提供给教育部门,而教育部门将收集和掌握的未成年人思想动态、违法犯罪倾向、合法权益被侵害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反馈给检察机关。(2)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处理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由教育部门和检察机关及时沟通,检察机关适时依法提前介入,提供法律咨询,协调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3)受害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对于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案件,教育部门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双方共同制定救助措施,如对侵害人进行教育、警告,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由检察机关及时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需变更抚养监护权的,协调法院等相关部门及时变更。(4)犯罪预防机制。检教双方共同研究制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案,并按步骤、有计划实施。要及时收集在校未成年人思想状态、心理需求,据此及时更改和完善犯罪预防的方案、措施。(5)预青联动机制。预防青少年犯罪组织应对检教对接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检教对接工作中需要其他预青成员单位协助配合时,尤其要发挥作为预青领导单位的优势,协调相关单位联动配合,提升检教对接的效果和知名度,为检教对接的发展成熟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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