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墓受损,只因违法成本太低?

时间:2023-04-22 12:48: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馑?i<_駍v駯iNtOm5iiiM=i?im4书记,泗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等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内、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对被拆除的释迦寺进行原址重建保护,所需费用由开发商独自承担。

南京六朝墓葬遭受破坏情况经媒体曝光后,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二支队队长吴靖曾对媒体公开表示,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绝签字,并继续违规作业,对地下文物造成了严重破坏,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作恶意损坏地下文物。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将根据考古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评估其破坏文物后果的严重性,并据此作出处罚。”

有网友评论称,破坏地下文物,即使最坏不过50万元罚款,这点钱对于建筑单位是毛毛雨,这样的处罚有何用?对于网友的这种质疑,李晓东表示,实际上,我国对文物破坏者的处罚并不缺失,不只有行政处罚一种手段,行政之后还有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文物保护法专家指出,一些家族古墓葬群,如果在施工中被破坏,还可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进行维权。

惩治还须用重刑

从理论上看,城市建设过程中对文物的破坏,有很多法律追究的空间。但实际上,施工中破坏地下文物事件屡见不鲜,何为。有评论者说,是处罚轻了。

以行政处罚为例。综合公开的案例来看,施工过程中破坏文物的相关人员往往是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领导人,但责任追究时,一般对直接违法人员进行追究,而对于所涉及到的政府领导,往往未作追究,形成了违法无成本。

“这些人员受不到法律责任追究,个人利益受不到任何损失,不支付任何违法成本,他们可以一再违法行事,反成‘政绩’。”一位基层文物保护者认为,在这种氛围中,政府公职人员违法破坏文物事件不但得不到遏制,反而会愈来愈多。这种违法无成本或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文物屡遭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

李晓东分析说,城市建设中地下文物破坏屡禁不止还有一方面原因是刑事处罚少。李晓东告诉《方圆》记者,过去对于破坏地下文物行为常见刑事处罚,现在基本不动用刑事处罚。“这是地方官员干预所致,一是出于投资与地方利益关系密切,二是地方政府大多持有‘鸵鸟心态’,极力隐瞒,怕留下破坏古墓的不好名声。”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近年来施工中破坏古文物的案例后发现,没有一起公开案例中的责任人被处以刑事处罚。这样的事实也造成了一种假象,即很多人误以为,对城市建设中破坏古墓葬的行为只有行政处罚而已。或者正因为此,在南京六朝墓葬被破坏事件中,不管是媒体报道,还是有关部门的对外发言,也都只表明破坏文物者可能受到最高50万元的行政罚款,却没有提及刑事处罚这一手段。

李晓东呼吁,应该多用刑事处罚去惩治城市建设中破坏地下文物的行为,还应规定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地下文物不立即上报,造成地下文物破坏的,不仅对直接责任人,还要对知情不报的单位进行处罚。“现有刑法三百二十四条规定了追究个人法律责任的情形,但没有提及单位,可以在刑法没修订情况下,根据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追究。”

处罚不是最终的目的,更好地保护来自前置工作,防微杜渐。截至目前,全国共进行了3次大的文物调查,基本完成了全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信息库,各地几乎都出版了文物分布的相关资料。记者了解到,目前有的省市为了避免城市建设破坏到地下文物,会将当地文物分布情况资料交给当地发改委备份,提议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前,根据资料提示尽力避开文物保护区。

考古专家还建议,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向文物部门备案,凡是文物部门认为有必要勘探的地区,应先考古再施工。

日本如何立法保护文物?

面对文物保护多方利益的交织纠结,我们将如何传承和守护好这些历史的文化基因,其他国家的一些立法经验和实践做法也许能带给我们一些启示。

与中国一衣带水的日本在文物保护方面也堪称典范。1950年,日本政府颁布《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即文化资财、文化财产),标志着日本战后文物保护制度全面建立,后又不断修改完善。该法的文物保护涉及面十分广泛,这也成为日本文物保护立法的一个特点。

在日本的文物保护法里,“文化财”分为四类,即“有形文化财”,包括建筑、绘画、雕塑、实用美术、书法、古籍和古代档案等。“无形文化财”,包括戏剧、音乐等艺术及技艺。“民俗文化”包括食品、衣着、住宅、宗教信仰、民间节日等生活方式和习俗。“纪念地”,包括具有历史价值的贝冢、古墓、宫殿及其围绕它们发展起来的城镇等;有艺术和观赏价值的花园、桥梁及山峰、峡谷、海滨和其他风景区;有科学价值的动物、植物、地理特征和矿石等。

日本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进步,国家财政力量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有报道称,2002年,日本文化厅用于历史遗迹的修缮及利用项目预算为262.9663亿日元;促进国宝级文物及重要文物的保护预算为110.3882亿日元;传统艺能的继承预算94.7429亿日元。政府与民间对文物保护的高度重视促进了日本文物保护理念的全面提高。如果“国宝”或“重要文化财”的私人所有者由于财政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无能力保护文化财时,国家将向他们提供补助或指定专门人员照管这些私有文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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