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凯姆的哲学社会学方法论

时间:2023-04-21 19:48: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迪尔凯姆的哲学社会学理论运用和发展了孔德的实证主义原则,第一次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物,并从物这个维度建立起一种独特的社会学方法理论。该理论扬弃了个体心理学及哲学观念论的立场,把视角转向了人们外部行为的那种现象形态,通过对外部现象形态的分析,从而找到哲学社会学理论研究的一般规律。

关键词:物;方法论;特定现象;普遍事实;实证原则;内省原则

作者简介:陈也奔(195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从事西方哲学理论、社会学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0)05-0035-07收稿日期:2010-04-09

1895年,迪尔凯姆出版了他的第二部著作《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与前一部著作(即《社会分工论》)不同,这本书研究的不是个别的社会理论问题,而是一般性的社会学的方法论的问题。这部书距第一部著作的发表仅仅相隔两年的时间,在如此短的时间里,他形成了一种完整的社会学的方法论的理论,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极为重大的突破,但实际上有关社会学方法论的问题,在迪氏的前期思想中已经具有了较为成熟的意识,他只是还没有来得及进行理顺和将其系统化罢了。早在1893年左右,他已经具有了一种关于社会学方法论的基本构想,这种构想被这样两方面的思路所统辖。一是社会学的理论不能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之上,特别是不能建立在个体心理学的基础之上。因为社会学的理论研究的是社会事实(即社会实在),而不是人们的个体观念。在此意义上讲,观念论的东西应该被排除,这自然也包括哲学和形而上学的那种思辨的方法和原则。而一种实在性的东西(即社会实在那样的范畴)则应该被建立起来。二是既然社会学理论以社会实在为研究对象,那么,界定一种社会实在的概念,则应该成为社会学理论的核心问题,实在的概念应该在社会学的理论框架中被确定,而不应该游离社会学的框架,成为一种哲学上的实在论的概念。既然社会实在是一种整体(它是集体表象的形式,作为社会实在,它是物),那么,它就不是人们的个体行为,而只是群体行为。社会学的理论也就是去研究群体行为(或集体表象)的一种实在性的理论。

迪氏的这一基本的构想也始终被他的后期著作所坚持。在《社会分工论》一书第一版的序言上,迪氏就明确地写下了这样的话:“这本书是根据实证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一个尝试。然而,人们以往在使用方法一词时,已经歪曲了它的本义。这决不是我们所认定的方法。有些道德家并没有依据先验原则,而是依据从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实证科学中借用的某些前提来推演自己的学说,并把它们所谓的道德说成是科学的,这决不是我们想要遵循的方法。”[1](P6)在随后的另一个地方,他又写道:“要想使事实秩序成为一种审慎的科学,光靠缜密的观察,描述和分类是不够的。用笛卡儿的话说,更加困难的是找到它们如何变成科学的角度,在事实中找到某些能够带来精确性的客观要素,可能的话,还要找到测量这些事实的方法。”[1](P11)上面的这两段话反映了这样两层比较确定的含义:一是迪氏已经清楚地意识到社会学理论需要一种科学的方法,这种方法就其本质来说应该是实证主义的,而不是形而上学或心理学的方法;二是,他想找到一种具有客观性质的那种实在性的对象,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那种实在性的对象不是来自于个体心理学的成分,而是一种很确定的客观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一种集体心理学的内容),而社会学的理论也就是对那些特定的客观要素进行分析和描述的理论。显然,迪氏在写作自己的第一部著作时,就已经非常明确地意识到了社会学的方法论问题。这个问题在迪氏那里,自然是不同寻常的,这就是为什么他在刚刚完成了第一部著作之后,很快就投入到了方法论的理论建设中去。

在迪氏生活的时代,社会学的方法论建构问题还只是一个起步的阶段。大多数学者对社会学自身的性质还不甚清楚。他们通常只是去研究问题,而很少去关注方法论的理论原则。对方法论具有较为自觉意识的学者,在迪氏的那个时代有马克思、韦伯以及齐美尔等人。不过韦伯根本没有影响到迪氏,而马克思和齐美尔进入到迪氏的视线已经是很晚的事情了。从这一点看,至少是马克思所使用的那种方法论的个体主义(马克思的理论是整体主义的,而他的方法论原则是个体主义的),也没有对迪氏的理论产生过作用。至于同时代的另一位社会学家帕累托则根本不被迪氏所知。因而,那属于同一时代的三位伟大的学者(韦伯、帕累托和迪氏),彼此之间竟然毫无影响。雷蒙·阿隆首先注意到了这一事实,我们通过阅读他们各自的著作,也可以见证这一点。影响到迪氏方法论形成的那些知识的源流,主要出自英国和法国。斯宾塞的社会进化理论和社会有机体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被迪氏所接受。但迪氏对实用主义的分支——功利主义——的强烈抵制,又导致了他对个体主义的彻底遗弃。也正是在这个关节点上,迪氏继承了法国实证主义的原则,他在实证的精神中发展了方法论的理念,这一理念即是:要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去建立社会学的理论,并使社会学的理论奠基在一种客观性的规律之上。率先表述这个理念的是迪氏的老师孔德。

孔德的社会学理论至少在两个方面直接影响到迪氏:一是他反对任何意义上的内省原则,而坚持一种实在性的东西,这种实在性的东西由于体现出规律,因而是可以证实的;二是他认为能够形成规律的东西是一种外部材料的体现。它不是一种本质形态(形而上学所隐蔽的那种本质),而是一种现象形态。他自己曾这样说道:“正确的哲学,体现的是我们用外部材料构成的真正的规律。我们是在外部和内部之间的必然会合中根本建立起普遍秩序的。真正的规律,即普遍现象,从来都只是经过观察在相当程度上得到证实的假设。世界提供的是物质,而人提供的则是每个实证的概念的形式。然而这两部分只有在彼此作出牺牲后才有可能融合在一起。过分的客观性会妨碍以抽象为基础的全面见解,但如果我们抱着天然的过分主观性不放,使我们得以进行抽象的分析工作仍将是不可能的。”[2](P146)这里,可以看到,孔德已经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去考虑社会学的性质了,而这是之前的社会学理论所一直忽略的。这也是为什么孔德会被人们称为社会学之父。问题并不在于孔德给出了社会学这一特定的称谓,而是在于孔德已经把社会学理论的一般性研究,纳入到了一种方法论的程序。在这种程序内,社会学作为一种探讨社会问题的理论,第一次具有了一种规范意义上的确证性,而这种确证性的方法,也就是实证主义的方法。它一方面要保持自然科学的那种精确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自然也想要建立起(在社会学理论中)类似于自然科学的那种规律的模型。从某种意义上说,孔德是第一位想要把社会科学(一般化的社会理论)还原为自然科学的理论家,而他所推崇的那种方法,也就开创了社会学理论实证主义的先河。在孔德上面那段简要的文字里,以下几种方法论的思路已经被确立起来。第一,社会学理论是探讨实在性的对象,这种对象作为社会事实是有规律可循的。在此意义上,哲学的那种内省的原则(也即一般观念的原则)是不适用的。它们仅仅具有观念心理学的意义。第二,那种作为实在对象的存在不是别的,而只是一种社会的外部现实的东西。它不是哲学层面的那种理念规定的本质,而是一种现象的形态。这种现象形态,也就是人类行为的外部状态。用孔德的话说:“在实证状态时,人类已经认识到想要得到抽象的概念是不可能的。因而放弃了寻找宇宙起源和终极的打算,放弃了认识现象的内在的原因的念头。用推理和观察结合得很好的方法,努力去发现它们的实际规律,就是说去发现它们之间永不变的交替和类似的关系。此后对事情就其实际意义所作的解释,它们反映的只不过是各种特定现象和普通事实之间的联系,随着科学的进步,这种普遍现象也将越来越少了。”[2](P129)

我们可以看到迪氏对孔德这一观点的借鉴和运用。他基本上保持了孔德的原始思路,同时也对孔德的理论作出了改进。他一方面赞赏孔德的原则,因为孔德已经把社会事实当做外部现象来看待,摆脱了心理学理论的影响。另一方面,他也指出了孔德理论的欠缺和不足。他写道:“实际上,时至今日,社会学所专门研究的几乎是概念,而不是物。不错,孔德说过社会现象就是服从于自然规律的自然事实,从这句话来看,他隐含地承认了社会现象是物,因为自然界中存在的只有物。但是,当他脱离这种哲学概括,试图运用自己的原理并使科学摆脱这种哲学概括时,他还是把观念作为研究对象了。”[3](P39)在另一处,他又明确地写道:“其次,我的方法是客观的,它完全接受社会事实是物,故应作为物来研究这样一种观念来支配。当然,这个理论也以稍微不同的形式见于孔德和斯宾塞先生的学说的基础中。这两位伟大思想家主要是从理论上对这个原理进行了概括,而很少把它们运用于实践。”[3](P154)实际上,迪氏这里的批评是较为空泛的,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它更多的是反映了他自己的理论与孔德的联系和同质性,而不是一种差别和异质性。他们之间的区别只是,孔德是一位给出了社会学一般的框架和原理的人,而迪氏的理论则为这种一般性的框架充添了细节方面的内容。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实证主义的),只是二人分别做出了自己的工作罢了。迪氏对孔德的理论所不满意的地方,乃是这个理论还缺少一个核心性的概念。作为一种社会学方法论的理论,那个核心性的概念才是更为本质的东西。在迪氏看来,光是指出社会实在是一种自然的实在还不够,光是说社会现象是一种外部实在的表象形态也不够,还应该还原到一个更为本质和核心的概念上去,这个概念既可以反映社会学理论的一般的研究对象,又可以确定一种客观意义上的研究方法。这个概念最后由迪氏本人确立出来,它不是别的,而是“物”的概念。

“物”这个概念,是迪氏独自创造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在社会学理论中第一次被迪氏本人所使用。由于这个概念明显的混乱和形而上学的性质,它一经提出就遭到了普遍的批评。这种批评不但来自社会学方面,而且还来自哲学方面。“物”这个概念的确立,是直接受到了孔德的实证原则的影响。在孔德那里,社会实在的概念和现象形态的概念已经被确定,但这两个概念在孔德那里是较为随意地使用的,还没有形成一种特定的范畴。这一点,在迪氏看来是一个很大的缺陷。而他要着手去做的事情,也就是纠正这个缺陷,给社会学方法论制定出一个基本性的原则。而这种方法论的核心性概念,应该包含范畴性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就是社会学方法论的基础。他这样说道:“关于应当把社会事实视为物这个命题,是我的方法的基础。”[3](P7)对物这个概念的具体的界定,迪氏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表述。为了比较公平地对待他的这个概念而不是断章取义,我们这里尽可能地把他对物的各种不同的说法都呈现出来,以便作出较为客观的分析和评价。由于物这个概念大多都出现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我们的引用也就从这本书入手。在该书第二版序言的开始处,他写道:“物究竟是什么呢?如同从外部认识的东西与从内部认识的东西是对立的一样,物与观念也是对立的。凡是智力不能自然理解的一切认识对象,凡是我们不能以简单的精神分析方法形成一个确切的概念的东西,凡是精神只有在摆脱自我,通过观察和实验,逐渐由最表面的,最容易看到的标志,转向不易感知的,最深层的标志的条件下才能最终理解的东西,都是物。”[3](P7)在另一处,他又这样写道:“社会现象是物。实际上,凡是供我们观察的一切,凡是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一切,或更确切地说,凡是要求我们观察的一切,都是物。把社会现象作为物来研究,就是把社会现象作为构成社会学基础的出发点的实物论据来研究。”[3](P47)上面界定的是一种实在的关系,物大体上表现为社会实存。在另一个层面,迪氏把某些主观上的因素也看做物。比如,他写道:“要知道,意象也是一种物。所以也不能只因为我们认为它有益而自我形成或改变,它是一种有其固定特性的力。”[3](P109)在另一处,他又区分了作为社会事实的物。他写道:“我们把社会事实看作物,即是把它们看做社会的物。这是使我的方法成为社会学的专门方法的第三个特点。”[3](P155)除了这里的观点,迪氏在其他地方也表述过这样的观点,比如他在《自杀论》一书的序言中就强调过,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应该被当做物去处理。因为只有物,才可以作为外在于个人的那种现实来看待。

我们把迪氏上面的观点概括一下,大体说来,物的关系有这样几方面的特征:其一,物是与观念对立的东西,是外部的实存;其二,物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学所观察的对象;其三,物也是人们主观方面的一种意向。除了第三个层面是一种较为极端的界定外,前两个层面是可以相互过渡的。它们属于同一范畴,这也是迪氏对物这个概念基本性的界定。它是迪氏社会学方法论的出发点。

迪氏早年就曾到过德国求学,德国的知识传统很早的时候就深深地影响过他。这使他不但熟悉德国的哲学,也形成了一般化的哲学的思维习惯。他的著作则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特征,即体系的追求和概念的推演有效地融合到一起,在他那精致的法国文风中,透露出一种厚重的德国式的逻辑质感。如果说康德曾在哲学方面影响过他,那么,在他自己的那个时代,冯特的心理学理论则给了他更大的启发。我们可以看到迪氏在他自己的著作中经常提到冯特。这主要是冯特的理论传达了一种自然科学的观点。而这种观点恰好迎合了迪氏所倡导的那种实证精神的取向。冯特的心理学理论概括地讲,也就是间接经验的观点。按照冯特的理解,心理学研究的是一种直接经验,而物理学研究的则是一种间接的经验。这二者的区别是,心理学所研究的经验是从属于个体的,而物理学研究的经验由于是间接的,是从经验中抽象出来的第二性的经验,因而,它们也就独立于个体之外。由于它们是一种抽象的产物,它们也就像自然事物一样,可以作为我们观念的对象,成为一种客观实在的东西。迪氏本人在什么程度上接受了冯特的这一理论,我们很难判断。但可以断定的是,迪氏自己的理论与冯特的理论有着相当紧密的关联。至少,冯特的这个观点渐渐演变为了迪氏自己的方法论的逻辑前提。我们在迪氏本人对于物这个概念的诠释过程中,可以看到他是如何利用了冯特的那种间接经验的理论。只是迪氏已经把冯特的这个思路引入了更深的层面,也把这个理论演化为自己的东西。

在迪氏那里,物的概念的确立清晰地反映了他的一种新的综合,即把孔德的外部行为的研究方法与冯特的那种第二性经验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通过物这一特定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关系的中介,形成一种社会学理论的方法论的基础。这样,他也就不但有了关于物的那种理论上的定义,而且还有了为何要从物入手以及物的规律又是如何的一整套的理论。首先,物的概念反对形而上学,反对哲学上的那种探求内在本质的思辨方法。它只要求探求事物的现象规律。而这种现象规律,又是人们的外部行动所构成的。这种行动的外在表现,构成了社会学意义上的那种实在。而社会学理论本身,也仅仅是要去探究作为社会实在(人们的外部行为)的那种规律。在此意义上讲,物的概念本身排斥了从观念入手的原则,至少是排斥了把社会事实看做人们对实在的一种观念上的反映的那种看法。其次,为了坚持社会实在的观点,就必须反对个体心理学的观点。因为社会本身并不是个体生活的副现象。个体是一种独立的精神,社会则超越了这种精神,而成为了一种实体。这种实体如同冯特所说的那样,只是从经验中抽象出来的第二性的东西。它完全是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作为一种社会实在,它是一种新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新的综合体。而物的概念则恰好代表着这种综合体。这种综合体不是个别的行动的抽象的组合,而是集体行动所形成的一种新的范畴。它是集体表象的产物。正因此,物的概念依赖于集体心理学,而不依赖于个体心理学。我们这里可以引用迪氏自己的一段话,它可以较好地反映出上面的那种思路。他这样写道:“如果人们同意我的观点,也认为这种构成整体的社会学的特殊综合体可以产生,与孤立出现于个人意识中的现象是完全不同的现象,那么就应该承认,这些特殊的事实存在于产生它们的社会本身之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特殊的事实,正如生命特性存在于构成生物的无机物之外一样,也存在于社会的个人意识之外。社会事实与心理事实不仅有质的不同,而且它们的基质也不同。两者在不同的环境下演变,也不取决于同样的条件。社会生活的内容不能通过纯心理学的因素,即个人的意识的状态来解释。实际上,集体表象所表现的是集体对作用于它的各种物的思想反映。集体的组成不同于个体,而作用于它的物也具有不同的性质,既不表现同样的主体,又不表现同样客体的表象。不可能基于同样的原因,为了理解社会对自身和其周围的世界的表象方式,我们必须考察的是社会的性质,而不是个人的性质。因此,即使个人心理学对我们来说已不再是什么秘密,但它依然不能使我们解决这些问题中的任何一个,因为这些问题涉及个人心理学并不理解的一系列事实。”[3](P12)

严格说来,迪氏这里已经从哲学的方法、心理学的方法以及一切以观念的原则入手的方法中游离出来,而演化为一种以物的概念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学的方法。它的精神取向是实证主义的,而体系的建构则依赖于他那个时代的知识中介。从某种意义上说,迪氏的方法是完成了一种全新的综合。它有哲学上的那种概念式的建构,又有经验主义的那种归纳推理的细节,他把哲学的那种体系化的方式与经验归纳的方式结合起来,也把实证主义的原则与理论方法论的原则结合起来(尽管后者属于知识社会学的范畴,在迪氏的那个时代,对它还缺少较为深入的认识)。物的概念的确立,标志着一种全新的社会学方法论的形成。同时,也体现了自然科学的方法在社会科学方面的一次典型的运用。不过就在这个地方,迪氏的理论也暴露了许多混乱和缺陷。这样一种状况是被诸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一方面,他的理论具有明显的二元论的倾向,他反对哲学的唯心主义,但同时,也拒斥唯物主义。他的本意是想用实证主义的方式去建立一种社会学的理论,但他对哲学的偏爱又使他迷恋观念的基础。他在许多地方都援引了康德的观点,尽管他对康德的理论持有疑义,但对康德的学说仍保持了较高的尊重。他对哲学的这种偏爱,在《社会学与哲学》那本小书中表现得更为清楚。对于意识和传统哲学的肯定,在那部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很多迹象表明,他似乎是想找到一种哲学与社会学之间的结合的纽带,从一种基础性的东西中把实在性的对象建立起来。或者给一种社会学的方法提供一个更加厚实的基础——这个基础类似于是哲学基础那样的东西。但这种想法又与他的那种实证主义的原则相矛盾。这不但加大了他确立方法论的困难,也把他的社会学理论引入了类似于哲学理论的那样一种维度的尝试。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常把他的社会学称做哲学社会学。他自己也在著作中反复强调,社会学大体上属于哲学学科,由许许多多的普遍的原理所构成,那些原理是建立在先验规则的逻辑推理之中,而不是建立在系统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正是这样的设想,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他对社会学理论的界定,在对物这一概念的设定中,他也就切入了本体关系上的形而上学的定位。尽管吉登斯曾恰当地指出,迪氏的那种物的关系是一种方法论上的而不是本体论上的假设,但迪氏是在多大程度上把物还原为一种方法,又在多大程度上把物看做一种本体,在这个方面,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实际上,他是让物的范畴从哲学的那种本质概念中游离出来,但同时,他又把物的关系设置在一个新的本质关系之上。概念仅仅是从对象的关系中转移出来,但概念还是支撑着一种本体的关系。而这正是形而上学思维的残余。

另一方面,是迪氏的知识结构中的那种复杂的关系。交织的东西和对立的东西相互扭结到一起,不同知识元素的对抗又构成了分化和矛盾的张力。至少,他从穆勒那里借用了逻辑的方法(他最赏识的是穆勒的共变法),从斯宾塞那里借用了社会有机体理论,从冯特那里借用了构造主义的心理学,又从康德那里借用了先验统觉的学说。至于他本国的学术传统,他得到了从傅立叶到孔德(这之前还有卢梭和孟德斯鸠)的那种直接的理论中介,实证主义的精神又成为他核心的理论取向,如果说他同时代的两位著名的社会学家(帕累托和韦伯)没有影响到他,那么,另外两位同样著名的学者(马克思和齐美尔)则都进入过他的视线。至少在中晚期,他间接或直接地评价过马克思的理论,并对社会主义的观点发表过言论。而齐美尔的社会学理论的挑战,则使他不得不改进早期的一些观点,这一点,在《作为科学的社会学领域》那一短文中有所体现。在如此繁多和对立的理论之间要想找到一种平衡,显然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要把所有这些相互对立的原理统一到一个单维的系统中去,则更是一件难事。尽管迪氏身上表现着一种巨大的综合才能,但这项重任也超出了他的能力。用杰弗里·亚历山大的话说,那就是他的理论的意图与他的相应的理论能力是不相称的。

我们下面对“物”这个概念作出具体的评价。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这个概念是有明显的缺陷的。首先,从哲学的角度看,这个概念并不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对象,而只是一种观念中的对象。雷蒙·阿隆就曾恰当地指出,迪氏作为哲学家是一个概念论者。他总是倾向于把概念当做实在之物。实际上,对“物”这个概念的设定,迪氏也确实是出于哲学上的一种构想。在迪氏的思路里,个体和整体,主体和客体,现象和实在以及观念和事实这一系列概念都具有哲学的含义。他摒弃了形而上学的先验原则,只是因为它缺少实证性,对社会学的实证理论并无帮助。但他的知识体系中的哲学力量仍然是深层次的。他也并没有摆脱他那个时代的哲学见解(特别是实证哲学的见解)。因而,从根本上讲,他也就仍然没有摆脱传统哲学的思路。当他排除了形而上学的那种本质的设定时,他又建立了另一种意义上的事物本质。这个本质不是事物的内部的东西,而是事物外部体现出来的表象形态。作为物,这种外部形态也即个体行为之集合体。它不是个体,而是整体。不是内部隐含的东西,而是外部现象,不是某些个体行为心理事实的表现,而是一种集体表象的表现。但它也不是具有意志规定的行为现象,而只是一种社会事实。把迪氏的思路还原为一种逻辑,乃是出于这样的构想:社会学理论必须要去研究一种实在性的东西。这种实在性的东西不能是个体行为(因为个体行为受到心理层面的影响,它是内部的因素,无法认知),它只能是外部的、整体性的行为。它是发生在个体行为之外的综合物,是个体行为之总合。它能独立于个体行为,自身成为了一种特定的范畴。作为一种外部的社会事实,它也就是物。而它之所以是物,一方面,是因为它是外部存在,是作为社会事实的社会现象,它是可以被观察到的;另一方面,这个物又是一种实在,是一种客观的东西。它可以排除掉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像是自然的存在物一样。正是基于这一特性,物才可以作为人们可能认识的对象,因为这个物已经具有了自然对象那样的特征。它的外部显现是有规律的,而这个规律也就是社会学理论所要去掌握的事实。

这里,迪氏混淆了这样两种区别:一是客体和物的区别,二是现象和实在的区别。事实上,哲学上概念的客体并不是物,而只是作为主体的对象性的存在。这个对象乃是主体在自我意识的关联中建立起来的。在近代(主要是胡塞尔的)现象学的理论中,这样一种对象性关系仅仅是建立起一种意向对象。这个对象实际上是由主体建构出来的一种产物,而不是一种社会实存(社会事实)。至于把现象的东西看做一种实在,则是形而上学理论的一种倒置罢了。这里,迪氏错误地理解了实在这一概念的本义。物这一概念仅仅是建构起来的东西,而不是一种实体性的东西。物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并不能作为自然关系的那种本体,而仅仅是从人们认知概念中抽象出来的范畴。其范畴不是自然之对象,它不具备自然关系的那种实在性。因而,当迪氏把物这一概念当做实在时,他是既误用了物这一概念的含义,同时也误用了把物当做客观存在的那一含义。实际上,这也就是怀特海所指出的那种“错置具体性的谬误”。当迪氏极力避开一切主观方面的因素,让自己囿于所谓的客观事实时,他也就陷入了观念的实在论。其结果是,把普遍使用的概念的范畴当做既定的事物。并把这事物当做自然的对象来看待。因而,当帕森斯把迪氏看做一位激进的二元论者时,他的看法是有些不够精准的。因为至少是在个体和整体这种对立的关系上,迪氏所秉持的只是后者。他一贯坚持的理念是,只有后者才可以成为社会事实,也只有后者所表现出来的现象结构,才是社会学理论所要面对的实在对象。从哲学的视角看,迪氏的理论是虚构了一种实在性的对象。同时,也混淆了观念的实在与自然的实在之间的区别。正是这种混淆,才把社会学理论的视阈引入了虚假的维度。从抽象的范畴过渡到客观性的对象,本身就是一种逻辑不当。而把设定起来的实在当做一种自然性的实在去研究,则更是一种虚置实体的表现。在哲学上,它违背了奥卡姆的原则(如无必要,勿设实体),而在社会学上,它则直接导致了具体性错置的错误。这里,我们援引朗格卢斯和塞格诺博斯的《历史研究导论》中的一段话,对于迪氏的理论而言,这是一段颇为经典性的批评:“一切言行都有这种特点,它们都是个人的言行。想象力只能呈现个人的行为,而它们是对我们通过直接观察得到的行为的复制。由于这是生活于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所以它们的大多数是分别由个人同时做出的。或受共同的目的支配的行为。这是一些集体行为,但不管利用想象还是直接观察,它们总是被归结为个人行为的总合。一些社会学家所看到的社会事实,只是一种哲学建构,而不是历史事实。”[4](P27)

其次,物的概念第二方面的缺陷,是直接由上面的问题所引出的。把社会事实看做物,看做独立存在着的一种范畴,并把这种范畴的规定看做集体表象,乃是哲学观念论的一种必然的结果。迪氏把个体行为排斥掉了,在其对立的层面上建立起集体行为、集体表象。作为个体的对立物,集体行为也就被迪氏定义为整体和客体。集体表象也就作为超越个体而独立存在着的种而存在了。显然,这样的思路联结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它也造成了迪氏社会学方法论的混乱。首先,从个体行为是主观性的并不能推导出集体行为就是客观性的。这里,迪氏至少是混淆了从外界的观察者的观点看与从被认做行动者的那个人的观点看的区别。其次,从集体活动的表象形态,也不能推导出现象形态就是客观整体的结论。现象在社会学的研究中只是一种素材,而不是客体或既定的事实。这正如哈耶克所说:“对于我们的观察而言,整体本来就不是既定的,它们无一例外是我们头脑的建构。它们不是既定事实,它们并不表示明确的物或类别,而是代表着一种可以使不同之物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模式或秩序。它不是一种或空间或时间秩序,而只能是根据可以理解的人类态度之关系来定义。这种秩序或模式就像这些关系一样,很难作为自然事实而被感知,只能通过找出特定的关系组合之意义去研究它们。”[4](P53)

集体表象这一理论的困难还在于如下的问题:如果集体表象作为社会学的事实(物的关系)排除了个人的主观因素,那么,它何以说明具有意志的个人的活动与他们所形成的那个集体之间的关系?或者,它何以在排除了个人行为动机的条件下,又完成了一种仍属于人的集体行为的理论建构?这正是迪氏社会学方法论的最大难点,也是他整个理论体系最为薄弱之处。事实上,社会学理论的焦点和难点正是在于,如何在个体行为和集体行为之间找到一个联结点,在个人选择的行为与社会约束之间找到一种联系,并把单独的个体活动与集体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揭示出来。在此意义上讲,个体活动就不应该被排斥在整体之外(即集体活动和集体表象关系之外),而应该作为构成整体的那些独立的精神个体去处理。显然,由个体所形成的整体有一种特殊模式的含义,但这种含义却绝不是迪氏所宣称的那种意义。只有通过耐心寻找那些分散的个体的不同的主观意图,社会学理论才能发现由个人的意向性活动所产生的那些特定的社会事实的结果。从本质的关系来看,社会学理论的考察对象是不能离开个体的,如果说米德的那种个体化的理论过于注重了主体层面而不是行为层面的话,那么,从韦伯到埃利亚斯的理论则已经把视角转向了个体的行为关系的层面。韦伯的意象化行为概念明确地阐释了行动的意义关联,行动由于具有了意义关联上的预先设定,个体活动也就具有了动机选择方面的规定。这样,个体行为意向性的特性便作为动机被保持在行为关系的层面了。而埃利亚斯则把个体之间的行为看做一种链条。每个个体都是与其他个体相互联结起来的。人们具有彼此相互作用的职能,正是那种职能而不是别的才构成了人们所说的社会。社会学理论探讨的规律就是单个个人之间诸种联系的自身法则。而在迪氏的理论中,由于个体活动以及一切由主观动机所引出的个人行为全部被排斥掉了,他的所谓集体表象也就成了很空洞的东西。它既不是物理事实的自然对象,同样也不是具有生命内容的个体化的行为对象。因而,他的努力就恰好造就了与自身目标相反的结果。我们姑且不说离开个体行为的集体表象是否能够存在,即使它按照迪氏所认可的方式存在着,它对于揭示人们行为活动的规律也不会有丝毫作用,对社会学理论也无所帮助。一种脱离个体生命关系的整体实际上是不存在的,集体表象和集体行为也至少应该从个体活动的对应的关系上去理解。它不能从一种类似于社会有机体概念的内涵去理解。

对于迪氏而言,“物”这个概念自然构成了其社会学方法论的核心原则,但同时,这一概念也取消了作为个人行为选择的生命精神动因。从这一意义上讲,他也就建构了一种去人性化的社会学理论。一个没有生命意向关联的实体被不断地重构着,但却不能反映作为个体生命联结物(即物的关系)的那种精神取向的实质。一个集体精神的传道人就这样,用一种高于生命的物的关系,把生命活动的精神迹象全部抹掉了。

参 考 文 献

[1]涂尔干. 社会分工论[M]. 北京:三联书店,2000.

[2]雷蒙·阿隆. 社会学主要思潮[M].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

[3]迪尔凯姆.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哈耶克. 科学的反革命[M].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付洪泉]

Philosophical-Sociological Methodology of Durkheim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ings

CHEN Ye-ben

(Institute of Philosophy,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Harbin,Heilongjiang 150018,China)

Abstract: Durkheim’s philosophical-sociological theory makes use of and develops the principles of Comte’s positivism,and for the first time defines the object of study in sociology as things,which also gives rise to a unique set of theory of sociological methodology. This theory abandons the position of individual psychology and the theory of philosophical concept,turning the viewpoint to the phenomenological pattern of people’s external behavior and by analyzing these patterns,the general laws governing the study of philosophical and sociological theory can be found.

Key words: things;methodology;specific phenomenon;common facts;empirical principles;the principles of intro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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