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民本位为什么没有产生民主政治?

时间:2023-04-20 14:36: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①中国历史上的民本位和民本主义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民本位强调的是民本主义中 民的社会定位,而民本主义则是民本位的理论化。由于篇幅的原因,本文不再对这两个概念 进行区分。

②《尚书•五子之歌》。

③《周书•泰誓》。

④语出郑板桥《潍县署中画竹呈年伯包大中丞括》,全诗是:“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 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见廖玉蕙:《郑板桥诗词文选》,时报出版 社1992 年版。

摘 要: 中国历史上的民本位,是以“为民作主”为核心的一种封建的意识形态。它是由中 国封建政治的特殊本质即人民群众对封建统治者的人身依附关系所决定,并以官本位为基础 的价值体系。“为民作主”的实质是官本。民本只是官本的存在方式。这就决定了,中国历 史上的民本位包含着遏制民主的因素,在本质上具有反民主的性质。民本位的全部运作理念 都与民主政治相背离。这种背离的根源在于民本的价值理念和君本、官本的社会政治体制存 在着冲突。因此,中国历史上的民本主义不能不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这是中国传统的民本位 没有产生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民本;民主;君本; 官本

中图分类号:D092;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8)11-0 011-09

作者简介:蒋德海,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教授 (上海 20162 5)

民本位是中国悠久的思想传统。本者,根也。从根可引伸出根本、基础的意思。民本位① 就 是一种以民为根本和基础的管理国家的理念。从抽象意义上说,民本位并没错。今天的民主 法治国家,通过实施宪政,严格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也是 一种民本。但为什么在中国具有几千年之久的民本位没有产生民主政治呢?搞清这个问题, 对于正确看待我国历史上的民本主义,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中国历史上民本的含义及其作用

在中国二千三百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民本位的思想资源可谓汗牛充栋。从现有资料来看,中 国还在西周时期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②,“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民 本主义提法③。中国老百姓熟悉的郑板桥“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④的感 怀 ,民间 “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渴望,都是一种民主主义的宣泄。可以说 ,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时代都充斥着民本主义的思想。

民本思想源于中国上古时期(尧、舜和夏、商、周三代)的宗教政治观。根据《尚书》的记 载,当时政治上的最高权威是“王”,思想观念上的最高境界是具有人格意志的“天”,天 的正义力量源于民。所谓“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注:《尚书•皋陶谟》。] ,“民之所欲,天 必从之”[注:《左传•襄公三十年》引《泰誓》。] 都反映了天和民的关系。由此,天的道德就是“保民”和“裕民”。同时,在 天 和民之间有王。国王来源于天,故称为天子。王是天在人间的代表。王的目的是秉承天的道 德,从而成为“敬德”和“保民”的统治者。但王必须像父母般地爱护、保护人民。如果王 违背了天的道德意志,肆虐于人民,就会受到讨伐,并产生新的王。中国上古时期的这种天 道观与西方古代的观念颇有相近之处。如还在罗马共和国的开端时期,“十二铜表法”就肯 定了“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这样的原则。但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十二铜表法”的人 民福 利原则,“仅仅是一种告诫,它并没有限制随意地宣告什么是什么不是人民的福利这种国家 权威的权力,这些原则是无济于事的”④ ⑤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1 5、15、32页。] 。“在共和时代的罗马,国家权力的确受到了重 要的约束,但这种约束来自于罗马政府的制度结构,而不是来自于人民的福利。”④资产 阶级革命后,这种原则终于演变成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如美国独立战争后,美国的革命家 们公开宣称:“所有权力都属于并必然地来自于人民,长官是他们的受托人和服务员并始终 对他们有服从的义务”⑤, 并将此写入了宪法。不难发现,中国上古时期的天道观虽与西方 古代的观念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不同。即当王违背了天的意志时,谁有义务来讨伐王 ?在西方古代特别是启蒙学者那里是人民,而在中国则是天。“(天)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 ,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与之,人与之。” 《孟子•万章上》。] 这就是后 世君主纷纷以“符命”、“谶纬”、“奉天承运”来确立自己权力的合法性的原因。中国历 史上,秦王朝以暴力取得天下,而自谓承受了天的“水德”。汉的统治是“居马上得之”, 但也以承受了天的“水德”或“土德”自居。由此,同样的天道观,在西方引出的是人民革 命,而在中国发生的却是诸候们的“替天行道"。这种思想一直延续到民国初年。当时“军 阀发通电时,无不以拯国救民为职志,其重点则是我为其拯救者,谁要是反对我,则是叛国 殃民”[注:高涧主编:《黄仁宇作品集(下)》,长江文艺出版社1993版,第748页。]。

由此来理解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民本位,全部核心其实就是四个字:为民作主。“当官不为民 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生动、准确地体现了中国历史上民本主义的全部精神。诚然,中 国传统的民本思潮还有许多其他表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注:《周书•洪范》。]; “天视自我民视 ,天听自我民听”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等等,都从不同侧面强调了民本。但无论 什么样的民本主义表述,都是为民作主的一种延伸,或是给为民作主服务的。为民作主是 中国传统民本位的核心。

首先,这是由中国封建政治的特殊本质决定的。封建政治的实质是人民群众 对封建统治者的 人身依附关系。恩格斯在分析法兰克封建社会形成过程时,曾精辟地指出封建化就是人身依 附关系的加强。在中国,这种依附性特别表现为一种宗法关系,正是这种以宗法体现出来的 人身依附关系,构成了与西方封建社会不同的特点。比如,中世纪的法国,国王和领主的关 系是领主与附庸的契约关系,封建依附关系被认为“是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而不只是约束附 庸的契约”[注:计秋枫:《论中世纪西欧封建主义的政治结构》, 《史学月刊》2001年第4期。 。一个大领主相对于国王或皇帝来说是附庸(vassal),国王和皇帝是他的领主 (lord),由此形成了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而中国的宗法制度则不 存在这个问题。中国的封建家长是家里的绝对权威,而皇帝是最大的家长。冒犯皇帝当然大 逆不道,而即使是对封建家长的作逆,也往往意味着杀身之祸。所以,不忠不孝是中国封建 社会的十恶之首。家长对子女不仅有主婚权,甚至《大清律例》有关惩治“子孙违反教令” 罪的条例,把处死权也赋予了封建家长。直到解放前,中国还有家族对“不贞”之子执行 死刑的情况。同时,家庭又把向国家交纳田税赋税以及服差役当作重要的依附性责任。在这 种依附关系中,中国农民不仅依附于封建主,更依附于国家,具有极大的人身依附性,没有 独 立的地位和人身自由。这就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民不仅不能决定国家和社会的事务, 甚至连自己的事都须有封建统治者来决断。中国大地上绵绵不绝的清官意识以及为民作主的 思想就是在这基础上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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