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研究方法基本法则论文7篇【完整版】

时间:2023-04-19 16:24: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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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研究方法基本法则论文7篇【完整版】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小编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7篇《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可以帮助到您,就是小编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参考文献: 篇一

[1]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

[2]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法律出版社,1999.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 篇二

一、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概念

比较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要从概念上来进行区分,首先,法经济学这门学科在进行法律现象和问题研究的时候,利用的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和方法。波斯纳作为最著名的法经济学研究专家,他在研究法经济学的时候,将其形象的分析为“法律的经济学”,所以西方的理论当中,对于法经济学又习惯称之为“法学与经济学”。从这个层面来讲,说明法经济学研究的内容正好就是法学和经济学进行融合之后形成的法律体系。其次,经济法主要指的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之下,政府为了对具有盲目性的市场经济进行调整,充分的使自己经济管理的职能得到发挥,进而实现对生产和市场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完全确立,但是市场调节存在着盲目性,而政府通过有效的干预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使得市场的发展更加的健康。为了使得政府的调节更加的有效,也为了打击不规范的市场活动,所以需要利用法律来进行市场维护。在这样的环境中,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变得尤为重要。

二、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相同点

(一)理论基础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显著相同点就是二者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因为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都是在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中产生的交叉边缘学科,所以二者很好的将公平正义和效益理论进行了结合。在经济学研究当中,效益理论非常的重要,而在法学研究中,公平正义正好等价与效益理论,这就说明二者在理论基础上存在着相通性。法经济学家科斯和波斯纳关于“经济效益”这一问题在法经济学中有明确论述,他们认为效益作为作为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是所有公共政策是否合适的根本标准,必须要实现资源配置达到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从这个效益的观念来分析,无论是法学,还是经济学,都必须重视效益。所以法经济学和经济学法学都需要在效益的理论基础上去实现自己的价值。

(二)理念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另一个相同的地方就是拥有相同的理念。法经济学当中的许多理念,都体现了效益理念并且贯穿其中。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律价值的评判标准都是法律要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从这个层面来讲,法经济学的领域被不断的扩展。效益的理念原本是经济学中的概念,但是将效益理念加入到法律体系当中后发现,法律不仅要体现公平和正义,还要体现效益,这就使得公平和正义成为了评价法律的新标准。无论是法经济学还是经济法学,其中都有了公平正义和效益的理念,这种理念上的契合,使得经济法学和法经济学在研究实际问题的时候,有了统一的评判标准及公平正义和效益,这种全新的标准使得经济法学和法经济学的实效性更加的突出,其作用发挥也更加的巨大。

(三)价值观念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另一个相同点就是二者拥有相同的价值观念。从理论上来分析,经济学中为了实效效益的增加,往往在价值体现方面会存在差异,而在法学中,为了体现公平正义,对于效益的要求则会降低。二者就价值观念而言从理论上分析是对立的,但是在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中,二者的价值观念却出奇的一致。法经济学的主要研究目的就是要完善部门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使其能达到公平正义,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是要规制国家干预经济中的范围,从而调整干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关系,使其达到公平,保证整体的效益。从经济法学和法经济学的最终实现目的来看,二者都是要实现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从而保证效益的产生,所以说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都是要在保证效益的同时实现公平正义,所以二者的价值观念在实际应用中是一致的。

三、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不同点

(一)学科性质和调整对象不同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突出不同就表现在二者的学科性质和调整对象。法经济学主要是利用经济学当中的福利经济学原理和微观经济学原理来进行法律的形成、体系以及运作和经济影响分析的法律学科。在法经济学的研究过程中,著名的法经济学家波斯纳认为“把经济学的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统运用到法律体系分析”中的学科就是法经济学。由此可以看出,法经济学的涵盖范围更广,其中不仅包括了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还包括了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所有的法律学科。从调整对象来分析,经济法学是进行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规律研究的部门法学,主要的研究对象就是经济法。经济法学在研究的过程中,偏重于利用法律的原理和方法进行经济问题的分析,而研究的对象则是处于特定经济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调整和规制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唯一性,也就是只进行对国家干预时产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整,而其他的经济关系不在调整的范围之内。经济法的目的是要规制国家行使调整手段的范围,所以它和行政法又有所区分。行政法强调行政管理的干预,而经济法则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关系调整的规制。

(二)研究方法不同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不同还表现在二者的研究方法存在差异性。首先是在进行法经济学研究的时候,利用的一般都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法律概念、法律体系以及法律运行等问题的解释上,主要运用的还是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进行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判例的解读时,利用的也是经济分析法。因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比较独特,所以目前形成了比较独立的法学流派。其次就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时候,利用的往往是法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在研究实践中发现,经济法学的研究主要利用的还是规范性或者是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通过研究来确定法律依据。在实际研究的过程中,利用法学理论进行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分析已经成为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常态。这种研究和一般的法学研究并无差异,因此不具有特殊性。综合而言,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都是法学和经济学研究中产生的交叉边缘性学科,但是二者在的理论和原理运用方面存在着差异,研究的目标和对象也有所不同,所以在研究方法上也就产生了分歧。由于法经济学的研究比较的特殊,所以能够形成独立的法学流派,但是经济法学和一般的部门法无异,所以其研究方法和其他法律研究而言,并无差异。

(三)研究目的不同法

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不同还表现在研究目的的不同。首先,法经济学产生于法学和经济学的逐步融合过程中,这门学科具有明显的边缘性特征,因为它的存在和发展,完全是为了辅助经济法体制和整个法律制度的需要。从功能上来看,法经济学主要是为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服务,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利用的也是经济学的原理和一些分析方法进行对法律的思考。可以说,法经济学是以具有经济法性质和基本特性的法律规范为研究目标所形成了部门法体系。主要目的是要解释经济法现象,并对其运行规律进行研究。其次,经济法学主要是对法律制度规范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一种控制,通过经济法学的运用,可以有效的规制国家在经济干预过程中的行为,从而保证经济参与主体的利益。从目的来看,经济法学的目的主是为了规制国家在宏观调控中的行为,也就是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根本在于保护经济活动的利益,从而使得经济活动在公平公正的氛围中开展。

四、结语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研究融合的交叉边缘学科,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不容忽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概念,不仅会加深对经济学原理的认识,对于法学的认知也会进一步加深。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在实践中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推进了法制化的建设,另一方面,又规范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手段和范围,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的有序化和健康化。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篇三

在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体系中,法学家们所使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然而在众多具体的研究方法中,有一些方法在法律现象矛盾特殊性方面的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同时在法学各分支学科的研究中也被普遍适用。这些方法被称之为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中,阶级分析方法占有重要地位,其在法学研究中也被广泛应用。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具有利益性,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调整利益分配、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作为法学的基本方法,阶级分析法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行动指南,同时也为法制实践提供了理论参照。

2、价值分析方法。所谓价值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实践活动的目的和动机的体现。在法学理论的文献中,价值经常被定义为值得希求的或者美好的事物。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对社会现象价值属性进行认知和评价的方法,对一定的社会价值或理想予以揭示、批判或确证。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本身的存在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一定价值的实现。

3、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实证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就是因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于这类“法律实然”问题的解决,只有经过严格的专门训练并借助于特定的实证分析方法,才能做出准确的回答。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 篇四

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

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

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

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

(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

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

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

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

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

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

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

三要直白,不要隐讳。

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

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

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

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

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

(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

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

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

(一)运用逻辑思维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

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

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

(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

(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

法学方法论释义 篇五

所谓法学方法论,指的是法学研究中所使用的各种方法以及对这些方法所作的理论阐释。在广义上,法学研究方法指的是在法学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人们所采用的各种方法;既包括学者们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特定方法。在狭义上,法学研究方法仅指后者,也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时采用的方法。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 篇六

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具有自主性、开放性、实践性等特征,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有利于高校培养创新性卓越法律人才。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高校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顺利实施。

近年来,研究性教学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不少法学学科尝试采用研究性教学,取得了初步成效。研究性教学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推行,必将对我国创新性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宪法学,既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同时又具有部门法学的特点,其教学效果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法科学生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本文拟对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应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概念与特征

研究性教学于20世纪起源并盛行于美国的一种主流教学方法,是一种“把科学研究引进教学过程的作法,导致教学形式的革新与创新”[1]。中国开始引进研究性教学的思想是在20世纪90年代,作为一种先进的教学方法现在已经在我国的教学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所谓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是宪法学教师以课程内容、学生的知识为基础,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选择、确定与宪法学或相关专题从事科学研究,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进行探索、思考和实践,学习、应用宪法学知识,以促进法科学生的综合能力与素质的提高。不同于传统的宪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具有如下特征:

1.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具有自主性。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学生只是宪法学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而在研究性教学模式中,在整个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学生自主地探究,无论是发现与选择问题、还是解决问题以及探求结论,教师只起指导作用。

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所有事情完全由学生自主决定,学生自主提出问题,学生自由选择、组合课题组成员,学生自主确定研究内容并实施研究活动,学生自主形成研究成果,评价、交流展示研究成果也由学生自主进行,教师只做总结性点评。

2.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具有开放性。其开放性首先体现为研究内容的开放性。学生不再限于书本上的学科知识来选择课题,他们可以凭自己的兴趣、需要和特长,从社会、从生活实际出发来选择课题。开放性还体现为研究方式的开放性。

由于学生选择感兴趣的宪法问题作为研究问题,因此研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研究可以采取查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集体讨论,还可以采取调查访问、进行社会实践的方式,研究性教学,方式也具有开放性。研究性教学的开放性还包括研究结果的开放性。由于不同的学生,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其思维方式与具体方法不一样,他们得出的研究结论、展出的成果形式会不同,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3.实践性。法学是实践性与应用性强的学科,宪法学也不例外。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必须重视宪

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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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际的结合,学生应该从实践中来提出宪法学的研究问题,再回到实践中去解决宪法学问题。通过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学生可以体验和感悟生活,在实践中学会学习,在实践中增强自己的能力。研究性教学使学生勇于探索、勤于实践并乐于创造的个性品质得以培养,更有利于他们成为创新性法律人才。

二、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价值分析

1.有利于学生提高宪法学学习兴趣,增强宪法学教学的实效性

我国宪法学教学一直以来采用的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学生缺乏学习热情,教师教学的实效性差。课堂讲授法是大多数宪法教师采取的教学方法,这种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容易脱离实际,致使学生不能透彻理解宪法学知识,他们理解的宪法学知识,只能算是教科书的低层面。多年来,教师已经养成这样的授课习惯:在课堂上,教师展开授课内容,不是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就是按照宪法典的结构来进行。

教学实践表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造成学生的注意力难以集中。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教师。如果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热情被激发,那么他们钻研和探索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会大幅提升,这样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习实践活动的发展,学习效果也会显著提升。宪法学研究性教学使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与记”教学模式得以摆脱,学生学习宪法学的热情被极大地激发调动起来。

在研究性教学中,学生通过知、情、意的深层投入与参与,使学习与研究并进,学生成为了真正的主体,他们自我反思、自我动员、自我发展[2]。学生的中心地位和主体作用在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模式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彰显。由于研究性教学情境的影响,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被完全调动起来。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提高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其自我学习的绩效也不断提高,研究性教学增强了宪法学课程的教学实效。

2.有利于优化教师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传统的宪法学教学方式不利于学生发挥其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也滋长了教师的惰性,致使其知识和能力结构得不到及时的优化。研究性教学,作为一种崭新的理念,对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研究性教学使教师摆脱了学生“学习的保姆”的角色,他们终于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有利于教师身心的解放,更好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可以说,研究性教学不仅解放了学生,也解放了教师。由于研究性教学具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学能力都会受到挑战。宪法学教师必须根据学生的课题,适时适量补充相关的宪法学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断更新、深化自己的宪法学知识,不断拓展知识面,对于学生的探究活动,宪法学教师须积极参与。

宪法学教师应主动进行教学科研,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在研究性教学带给教师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的共同作用下,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将得以进一步优化。

三、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实施策略

1.加强宪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要顺利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教师是关键,有必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宪法学教师队伍。既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又具有较高的教学与科研水平的教师才称得上是高素质的教师。欲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宪法学教师必须摒弃传统的教学理念,树立先进的研究性教学理念。在研究性教学模式中,将宪法学研究与宪法学教学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学生通过研究获得新知识,从而提高他们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使他们摆脱被动的知识接受者的身份,变身为主动获取知识的研究者。

宪法学教师要深入研究宪法学课程涉及的领域,教学中要融入到自己最新的科研成果,做到教学科研相长。教师不仅要研究教学的方法,还要研究学习的方法,更要研究怎样才能更好地提高教学效果。教师应具有将科研实践转化为教学内容的能力。可以说,研究性教学是科研的外化,研究性教学的灵魂是科研[3]。宪法学教师需要将科研内容转化为教学内容,并将二者密切结合。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教师还应具有宪法学教学的设计和引导能力。

2.完善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内容体系

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关键是完善宪法学研究性教学内容体系。当前,我国法学院系的研究性教学改革还没有从课程开发层面去实施,多集中在教学方法层面。改造原有的宪法学课程体系,以发现问题或解决问题的方法重组宪法学学科课程结构是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首先要完成的工作。

在宪法学课程计划中专门规定一定的课时数,设置专门的“研讨课”。“研讨课”的导师,最好聘请高水平的专家担任,培养法科学生宪法学研究能力。为了扩大学生的学术视野,让他们有机会运用研究能力研究真正的专题,应考虑就某个主题设立宪法学研究性的课题。

3.创设宪法学研究性课堂教学程序

在传统的接受式教学模式下,教师在课堂当中讲解宪法学的相关理论,教师讲,学生听,学习热情不高。进行宪法学研究型教学,教师可以依据授课内容,灵活调整教学顺序,构建新的教学程序,以真正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研究性课堂教学程序包括:(1)教师设问,学生解答。教师对教学内容提出问题,鼓励学生到图书馆或上网查找资料来寻找问题的答案。

这样,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收获良多。(2)学生提问,教师引导。学生提前预习,在课堂当中,教师就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提问。此时,教师要适当进行引导,让学生参加讨论。为了帮助学生巩固、提高,教师在学生讨论结束后应进行总结。教师适当的评点和概括可以帮助他们择善而从。这样的研究性教学有利于调动学生思考、研究的积极性。

4.完善宪法学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体系,包括对教师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和对教学的评价。要完善宪法学教学评价体系,构建科学的宪法学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评价一个教师,不仅要看教师研究性教学的能力与教学效果,而且要看教师的态度、投入以及为研究性教学所做的各种努力。传统教学评价指标不尽合理,必须予以改革。构建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应重视过程性和形成性评价,评价体系应科学合理。既要有能反映宪法学课程教学的常规性指标,也要有反映宪法学教学改革创新成分的评价指标。

除此以外,还要对宪法学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考查学生的学业成绩,要运用多元化形式。学生参与研究性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探索和获取知识的能力应在学业总评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学业总评成绩中更应体现学生创新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与展示学习研究成果的能力等。

5.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是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的重要场所。培养创新性法律人才的关键在于解放课堂、改革课堂。宪法学课程的独特性对宪法学研究性课堂教学提出了要求:通过创设问题情境,调动学生的兴趣,激发其探究激情,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体验知识的发生过程,充分质疑、批判、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研究性课堂教学设计的精髓就是培养法科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教师在实施宪法学研究性课堂教学时,应该根据宪法学课程的具体特点,对各种不同的教学方法,综合灵活应用。案例教学法、课堂互质法、实践教学法是宪法学研究性课堂教学常用的方法。在研究性教学模式下,宪法学的教学手段也必须不断予以丰富。推行研究性课堂教学,教学手段应适当增加。为了实现师生在难点解疑、学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互动,尽可能利用网络教学平台。

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则论文 篇七

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是建筑教育与法学教育的交叉,其目前存在思想观念认识略有偏差、国内外法学教育的碰撞、课程体系设置不甚科学合理、教学方法略显单一等不足,可以通过对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内涵重新进行界定、转变教育观念、强化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网络教育模式、不断优化课程结构等途径予以完善,使之趋向科学合理。

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是建筑教育与法学教育的交叉,和形式意义上的建筑法规教育与法学教育有一定的区别,它是在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扩张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兴培养模式,这也表明法律职业教育日趋明显。目前,我国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已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也形成了自身的教育特色,但现阶段它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现阶段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思想观念认识略有偏差

首先,有人认为法律职业就是司法职业,所以建筑类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也就成了培养建筑诉讼领域的司法人员的教育,并且与此相关的实践活动也被简单的认为是诉讼实践训练。事实上法律职业并非仅指司法职业,它还包括立法、行政执法、企业法务等工作人员的培养,所以法律职业教育的内涵要更深、更广;其次,有人认为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建筑方面的法律专家,当然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在其课程安排中有侧重于建筑课程的部分,但是正如多数人认为,法律人应当是具有多种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律人不仅是法律领域里的专材,而且是解决社会诸多问题的杂家。

法律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但是法律专业的职业分布广泛,这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培养学生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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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和社会实践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素质教育,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规范的语言表达、一定的实际操作技术、快速融入社会交往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置应当注意拓展其它学科知识,加强学生多方面素质的培养,以使学生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和理论素养[1]。

(二)国内外法学教育的碰撞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各个领域的发展与国外进行了全方位的吸收、融合和摩擦。因此,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同样面临着这种局面,为了更好的与国外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接轨,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需要审时度势,贯穿东西,严谨作出改革。

(三)课程体系设置不甚科学合理

我国多数建筑类院校的教学模式主要是课堂讲授式。但是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投资主体中国家参与的方式也发生变化,大力推行“业主负责制”。在此种投资模式中,各个投资主体追逐自身投资效益,因各种矛盾冲突接踵而来,为了解决此种纠纷,国家也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制。近期,国务院及各部委出台多部法规规章,基本上形成了我国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一名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必须熟练掌握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因此开设专业的建筑法规课程势在必行,并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建筑业走向法制化的今天,在保证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前提下,开设专门的建筑法规课程尤为重要。

(四)教学方法略显单一

我国建筑类院校在法学教育方法上也存在教学方法陈旧问题。首先,教学方法刻板传统。目前仍以讲授式授课方式为主,讨论式授课与案例式授课未能普遍开展,模拟法庭的训练次数有限。在课堂上通常是教师讲课,学生记笔记,考试时背笔记,此种培养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这也是社会发展必然。随着社会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对学生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它不仅要求法科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实践能力,这种实践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这是一种素质教育的体现,通过素质教育,教给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使学生能够学会学习、学会研究、学会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这也是法律职业的要求。

(五)课程设计略显零乱,教材杂乱无章

据了解,近些年来,部分建筑院校的法学院对课程进行调整,如压缩法理学、法史学(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制史等课程的统称)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学时,大量的开设经济、民商、行政等实用性课程,甚至国家颁布一部法律法规,就开设一门相应课程,这是应时的法学教育模式。另外,许多院校实行学分制改革,许多学生盲目选课,由于法学课程具有相互逻辑关系,因此学生出现听课听不懂现象。这种现象源于学生未能扎实掌握法律基本理论,未领悟法律精神实质导致。因此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必须首先让学生掌握全面的理论知识以后,再逐渐精通各行各业的法律知识。

二、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意义

鉴于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的不足,对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进行改革显得尤为必要,意义重大。这种教学改革对于培养合格的适应司法改革需要的人才,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部门的人才培养提供严格的"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具有重大意义;这种教学改革适应对于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建筑业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建筑院校的法学教学改革对建筑业全面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面向全社会和建筑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充分发挥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三、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具体改革内容

(一)对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内涵进行界定

法学教育是历史上较早的学科门类之一,法律是一种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因此法学教育的重心是超越法律之上的系统的概念和原理,经常采用的教学法是注释教学法。而从法学本质属性看,法学教育各个学科的支持,借助不同学科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内容来丰富法学的内涵,从而培养法律人的批判思维和独立人格,使法律人尊重历史,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同时对法律精神变化不断深入研究,从而形成现实的法律观念。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并不是以学术教育为主要使命,如何平衡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学术性与职业性,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说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是研究型人才,而本科阶段尤其是建筑类院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的应该是从事法律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若以后者为主要目标,则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立足于职业教育,首先,社会对研究型人才的需求是少数的,而对于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是多数,大量建筑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将直接进入职业市场,成为职业人员,而非继续深造。“帕累托最优”规则20:80要求,教育的20%资源用于发展基础教育,80%的资源用于发展应用型教育,其显示社会需要应用型人才,法学教育应尽快把握这个市场。其次法律职业具有很强技术性,其职业技术在经过长期实践、锻炼后才能掌握,法学本科毕业后走向职场的毕业生相较于其他学科毕业生,必须更加注重职业技术的培养。所以建筑类院校本科法学教育的价值选择或培养目标应该以培养精英型职业教育为基本定位。(二)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与国外建筑院校法学教育的冲突选择

首先,转变教育观念,逐步由国内本位向兼顾国际发展。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通讯和交通技术的迅速发展,地球村正逐步形成,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在和国外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相互吸收、相互摩擦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因此,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须应社会全球化的需求,加强与具有各种法律文化传统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外,借鉴先进的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模式,促进中国建筑院校的法学教育能在发扬本土特色的基础上其体系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强化职业教育。中国社会发展迅速,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中国专业法律人才较少,与国外优秀法律人才竞争激烈。当然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意识到这点,但仍需强化,如加强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等。另外,应加强有关经济学教育,并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应适合此种发展形势,加强经济法、行政法课程建设,并可采用外国的相关原版教材,与此同时,加大双语教学比重,不断提升学生的外语水平,这也是强化职业教育的必然选择。

最后,建立和完善网络教育模式,促进法学教育多元化。网络教育是新兴的教育模式,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应采取此种教学模式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因为它可以使不同国家或者具有不同文化传统法律人员进行沟通与交流,促进建筑院校法学教育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网络教育模式还可以为学生提供案例分析、法学研究、法学评论、精品课程、学术动态等大量的法律信息,还可以对社会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是建筑类院校的法学精英教育的必然要求。另外由于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与普通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相比有其特色之处,因此更需对其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优化,以达到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最优化的同时实现效果最佳控制[2]。

(三)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

在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外,开设专门的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是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这样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精法律、懂建筑的专门人才。建筑法律法规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操作实践性。每部建筑法律法规都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科学的教学内容编制具有必要性。一般来说,建筑法律法规可划分为3个体系:城乡建设法规,这一体系包括《城市规划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内容;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法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工程监督管理办法》《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房地产法规,这一体系包括《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所以建筑院校可以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讲授合适的课程内容,使建筑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建筑行业发挥较强自身优势,这也是职业精英教育的目的[3]。

(四)改革教育教学模式,提高建筑类院校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

首先,建立教师特殊的人事机制。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社会科学,必须将书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因此,法学教师自身需要具备实践经验,在课堂讲授中能够将这些经验与学生分享。因此加强法学教师的实践经验的来源之一就是对法学专业老师的人事机制作以下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师之间职业互换的渠道使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可以到法学院系中在一定时间内担任专职教师或者兼职教师。同时,法学教师在掌握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后,在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挂职锻炼或兼职锻炼,或者建立稳定的校外兼职律师制度,具有一定规模的院系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当然建筑院校法学专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凸现自己的专业特色。

其次,讲授式教学法与案例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专家讲座制度。讲授式教学法是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用的教学方法,它是根据法学理论、原理参考有关教科书,并围绕教科书相关章节内容进行系统性的讲解,这种教学法主要是课堂讲授。案例式教学法是教师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课堂中给学生讲解。案例式教学的基本方式是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法与讲授式教学法相比较,优势明显:一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能力;二是使学生毕业时能尽快适应实际法律部门的环境;三是有利于增强课堂的生动性、趣味性。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其特点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中应该具备的独立分析问题的观念。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在资金运作上欠缺,再加上外部环境的限制,所以在现阶段可以考虑模拟法庭的教学方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充分利用我校模拟法庭的现有条件来发展我校的法学教育。所以,我们可以将3种教学方法的优点结合起来,使三者充分融合。并在我院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的基础上,使学生能够尽情体验各种不同的角色,学会如何打官司,如何分析案情,如何写各种诉状,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五)不断优化课程结构,使之趋向科学合理

首先,课程结构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设立多样化的课程体系,在保持传统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领域中的课程,凸显建筑类院校的特色;其次,学生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重视相关的理论课程,提高学生理论水平,具有深厚法律理论功底,以期能与法律职业、法律技术密切结合;再次,课程结构改革从学生需求出发,减少必修课科目,扩大选修课的范围,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的选择各类选修课;最后,法学专业学生需要增加其他社会学科、自然学科知识,使交叉学科及建筑特色化课程数量不断扩大。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改革,以期能为社会培养出适应国际化、网络化的专业法律人才,使其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中坚力量,同时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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