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利用汽车杀人案件的痕迹识别

时间:2022-11-01 10:18: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以汽车为工具的杀人案件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间的区别,大多在刑法认定方面进行探讨。从技术角度,主要是在痕迹提取、分析和判断角度,需要从汽车行进线路、碰撞关系、痕迹特征等角度识别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而揭示案件的真相。

[关键词]以汽车为工具杀人 交通肇事 痕迹

一、问题的缘起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20日14时55分许,在某县市东村路段,一辆轿车与一辆二轮“太子”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刘某当场死亡,乘坐该摩托车的张某重伤。案发后,汽车驾驶人洪某积极抢救,第一时间报警并将刘某和张某送医院抢救。深受重伤的张某苏醒后对警方的第一句话就说:“洪某要杀我,他和我有仇。”而洪某坚持认为,是由于自己中午饮酒过量,意识恍惚,开车下坡时没有注意到前面来车,等到意识到可能要发生事故时,慌乱不已,刹车不及,导致撞上摩托车,造成骑车人死亡、乘车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案件处理的分歧

案件在公安机关内部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公安交通部门认为,既然受害人张某控告洪某利用汽车杀人,应该按照刑事案件处理,案件应该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则认为,第一,不能仅凭受害人的指控来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而要依据证据来确定案件的处理程序;第二,现在除了受害人的指控外,现场遗留的证据难以证明洪某涉嫌杀人。洪某承认确与张某有隙,但凭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就推断洪某具有杀害张某的目的,这与通常的生活常理不符;第三,洪某若想利用汽车杀害张某,就应该把犯罪的目标直接指向张某并努力达成目的,实际情况是张某并没有死亡,与洪某无冤无仇的摩托车驾驶人刘某却在事故中身故;第四,事故发生后,洪某及时报警,积极施救,并预付了张某的住院费和医疗费,没有迹象表明洪某欲置张某于死地。因此,刑事侦查部门坚持认为,在没有更多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刑事立案的。

案件一时陷于僵局,公安交通管理只好先行按照交通事故予以处理,聘请了有关鉴定人员对案件进行勘验、取证和鉴定,以便进一步发现证据和认定案情。

二、现场勘验、证据提取及相关分析

(一)现场勘验获取的痕迹物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聘请鉴定技术人员,提取了案件现场所留下的下列痕迹物证:

1.现场为村道6.1M宽,轿车刹车痕呈直线状向左倾斜;二轮摩托车倒地形成的挫划痕与轿车刹车痕起端平行(详见图1)。

2.送检轿车左前部破损;左前侧保险围板板破碎,左大灯总成破碎;保险杠左侧端向后弯折;左前侧翼子板向后弯折,引擎盖向上隆起变形(详见图2)。

3.送检二轮摩托车破损;前轮铝圈断裂;左右前叉双双向后弯曲倾斜并有多处碰擦痕迹及灰白色油漆碎片附着(详见图3);油箱左侧距地70cm有长13cm横向碰撞凹陷痕迹,形状前大后小;前加装防护架左侧向后弯折,架上有凹陷痕迹并有白色油漆附着;未检见左后视镜(详见图4)。

(二)对痕迹的综合分析

1.闽AX3173轿车正面左侧碰撞了闽AN8445二轮摩托车左前部。理由是:摩托车左右前叉向后弯曲并附着有轿车车身的白色油漆碎片、摩托车加装防护架左侧向后弯折,表明碰撞力来自于正前方。

2.闽AX3173轿车保险杠左侧端向后弯折说明其与摩托车碰撞的角度为正前方;闽AN8445二轮摩托车油箱左侧横向凹痕与其车身中轴线的夹角表明了轿车入撞方向同样为正前方。

3.根据现场状况分析,闽AX3173轿车与闽AN8445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时完全占据对方车道,而且碰撞前轿车未采取任何规避措施,如:打方向盘,刹车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闽AX3173轿车正面左侧碰撞了闽AN8445二轮摩托车左前部,两车相关痕迹存在因果关系。

(三)检验结论:闽AX3173轿车正面左侧碰撞了闽AN8445二轮摩托车左前部。

三、余论

本案中,技术分析揭示了肇事者洪某在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在占据了摩托车全部车道的情况下直接撞击行进中的摩托车,碰撞后所产生的摩托车倒地刮擦痕迹与地面的刹车痕迹是在碰撞已经发生后才形成的,因而是具有主观故意的因素。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这起汽车撞死人的事件,。痕迹物证能够再现的就是汽车驾驶人撞击摩托车的过程,至于肇事者洪某是故意行为还是在酒精作用下的失控行为,有赖于侦查工作的进一步确认,尤其需要通过加大预审从肇事者洪某口中得以确认,经过侦查人员的政策攻心和耐心说服教育,洪某终于供述了自己对张某怀恨在心并蓄意杀人的犯意和具体行动。

有人可能还要问,为什么洪某意图杀死张某并利用汽车撞击张某乘坐的摩托车,却杀死了无辜的刘某而张某得以侥幸存活呢?实际情况是,当日中午,洪某酒后起意杀死张某,并拿了酒店里的一把菜刀试图持刀杀人。在驾车寻找张某的过程中,碰巧发现张某骑摩托车从远处迎面而来,就临时起意用汽车撞死张某并希图以交通肇事方式逃脱法律重责。“事故”发生后洪某才发现驾车人是侏儒刘某,刘某个子矮小,太子型摩托车的车把比较高,座位比较低,车把正好干扰了洪某的视线,而张某身材高大,乘坐在摩托车上身体前倾,给洪某的感觉好像是张某驾驶该太子摩托车迎面而来,因此直接加速截住并撞击了摩托车,刘某因之冤死,而张某庆幸得以保全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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