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2-10-31 14:18: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文章介绍了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内涵,分析了我国法学界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缺失的现状,论述了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指引功能。探讨强化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的对策建议:加强法学研究者法治共识的形成;将“问题”转为研究的主题;保持对问题意识培养与形成的合理引导。

【关键词】 法学;研究;问题意识;对策建议

近年来,问题意识的缺失与缺乏在法学研究过程中逐渐被引起关注。而有些讨论与研究在围绕问题意识时却偏离了论题的实质性,因此,要以问题化的方式与角度去研究法学中的问题意识。

一、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内涵

通常来讲,无论是什么学说最后的研究成果中都无法避免当中的问题意识。研究学者的理论依据与思考,一般是以特定问题为中心进行问题的开展。本身问题意识不应该成为关注的重点,之所以成为突出问题主要是通过研究的过程体现的,通常与研究对象问题的质量有关,不同学科有着不同的特点因此在研究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质量。[1]

随着社会的发展,问题意识逐渐受到重视,而法学研究者近几年的研究与其理论的成果反省和审视紧密相关。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我国法治建设不断的恢复,而法学的地位也随之提高。我国法学界在理论方面与全社会几乎是處于同一个时期,但是在社会分工职业化要求与条件的情况下,法学者充当着法学知识的启蒙者,他们编写各种法学类的教材知识书籍,在很大程度上法学者长时期处于理论撰写状态下。由于当时中国法学人的原创性的知识技能低,出现了不同版本教材其实是同一个内容所剪裁出来的,只是将体例与章节顺序改变而已。而这个过程却塑造了部分法学者成为“法治真理的据有者”和“法治实践的指导者”的优越感与虚幻。伴随着法学知识的普及与任务的基本完成,法学理论却随之陷入一种困域的状态之中。法学研究问题意识的缺失其一是在研究时不能够准确的把握实际需求,减少并损害了法学理论对实践的贡献,使大量的研究资源浪费;其二,法学理论研究对现实的认识片面化不够深入,从而弱化了法学理论研究的影响力,严重降低了法学理论在社会中的权威。因此,法学界学者对这些问题要认真的做出反思和自省,使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受到关注。[2]

二、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缺失

在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问题意识呈现出缺失的状态,并不是我国法律从业人员没有集体意识,也不是我国法律从来人员情商或者智商低下,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体现了几个方面。

第一,问题意识的缺失与我国法学研究及法治进路的双重转型有关。在我国经历了法学理论研究与基础理论传播后,需要面对的是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路径等问题的系统化转变。同时,我国的法治实践也在逐步从追仿型向自主型转化。由于法治现实中所体现的复杂情况,逐渐出现了诸多传统理论无法解释并难以辨别的问题。在这种双重转型的情况下,法学从业人员要对这种转型适应,但是学者在受到个人成长经历、知识阅历积累、研究偏好等因素的影响也出现了分化的情况。对于每位法律学者来说保持对现实问题的敏感度非常重要,要在现实生活中去发现和寻找研究的主题,还要具备实质的把握能力和分析能力,在这种考验的压力下,其中有部分学者选择了回避的态度。[3]

第二,问题意识的缺失与法学学科的特性也有关联。由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自从法学作为“兰德尔模式和图书馆的学问”出现以来,法学界一直体现出强势的认识与主张,使之成为一门自洽自足的学科。法学本身体现出它完备的理论体系、思维方式与研究进路,而学者可以根据这些情况有效的运用来完成自身的研究过程。有些法学研究者受到影响,可以终身不接触实际问题,使自身沉浸在法学知识之中,而研究理论主要依靠自身对学科的理解与感悟。在法学界人们会看到一个现象就是:法学者可以完全不面对中国法治的现实问题;民商法学者可以不了解社会生活中民商事交易的实际状况;民、刑诉讼法学者也不关心司法的具体运作等等。学者处在一种封闭的学术研究状态中,因此研究者势必很难形成或具有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问题意识。[4]

此外,法学学科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学者在研究理论的过程中不用经过实践的检验,虽然解析与实践应该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但部分研究者的观点与结论体现了一种社会见解与社会主张的状态。因为法律制度本身具有明确的刚性与稳定性,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理论界的观点与结论对社会现实不会产生某种改变。

第三,问题意识的缺失与研究者的知识结构有关。法学是社会科学分类最多的学科之一,除了具有法学的基础理论,每个部门的法学都是一个单独的学科,因此法学的研究者会将自已的研究内容定位在某个子学科中,或者更详细在子学科中的某个领域。学科的细化本身是学科发展的需要与结果,但细化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研究者知识的扩展,使研究的理论层面缩小。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矛盾与社会关系逐渐复杂化,很多问题的出现需要研究者涉及很多学科的知识并具有广阔的视野,有些问题在研究的时候不考虑多个学科,有时就很得出恰当贴近的结论。所以,法学学科的细化与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对发现问题与分析问题受到了局限的影响,因此成为问题意识缺失的原因。[5]

三、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指引功能

法规就是规则,但规则在人们的生活中想要贯彻,这就需要问题意识的引导,寻找问题意识的切入点,将法律现实化。美国学者黄宗智教授曾说“从社会实践的认识而不是从西方经典理论为出发点,充分建立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理论概念,以人们民众的生活实践为基础,而不是让理论的理念取替了人们未曾见过的社会实际来了解中国的社会、经济、历史以及法律”。在当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我国法律从业者应将目光更的集中在法律运行时所出现的问题,例如:执行难、司法腐败、刑讯逼供、基层法官诉讼压力大等诸多问题的存在,法学与玄学的不同是,它并不是单独的思辨研究,如果只是沉迷书中的内容,那么只会让知识出现重复生产的现象。法律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内容,然后置身于社会中去感受法律在人们生活中法津的精神所在,通后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人们生活中所出现的实际问题。因此在学术的研究过程中,法律从业人员就必须具备问题意识,通过细心观察社会中显现的异常情况,然后通过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思考,解决案件所存在的纠纷问题,最后提出充分而合理的裁决理由,达到人民群众认同接受的结果,让人民群众真实的感受到法律的运行是在公平公正的状态下实现的,这就需要法律从业人员以问题为基础去观察社会,然后提出结论,这就是思维逻辑的认识论。[6]

法律从业人员在研究问题对象时往往会被自身的成长环境与经历所影响,比如农村每年都会有很多的人来到城市打工,也有农民工在工作中出现工伤,所以一些农村出身的法律从业人员就特别关注社会底层人员,例如农民工的工伤有没有保险等情况。从宏观的角度来讲,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与城镇化进程的背景下,推使着我国进入一个激发矛盾的风险时期,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深层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明显,而社会与经济继裂的情况也会使问题放大化,而农民工工伤事故的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社会底层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与社会和谐等问题。因此,工伤保险要想得到有效的落实,就需要以法律为回应性的工具,通过公权力和正常程序的保障,以此来化解劳资双方利益所产生的冲突,有效的建立工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维权机制,并对于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与维权能力也要充分提高,从而实现国家财富享有公平化的安全自由的发展空间,法律就是规则,它的中心思想在于有效实施,所以在运行过程中要以解决问题为目标。[7]

四、强化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学研究者法治共识的形成

从现阶段我国的法学研究形式看,法学研究人员的观念存在着差异化及法治共识的缺失,法学者对于法治的概念、中国式法治是什么及如何实施法治等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认知。所以,法学者在这些问题上的分歧体现了实用主义与理想主义差异的对立。法治观点的不同影响到研究者的研究旨趣与关注重点,也影响研究者对不同问题所产生的立场与态度,从而影响到研究的结果。因此,法学界要恢复学者对法治的认识进而推动研究者对法治达到共识。[8]

2、将“问题”转为研究的主题

在实际情况的状态下,研究者所认识的问题无法转为研究的主题,所以很难进入到理论的研究领域之中,主要是研究者自身的能力有局限性影响到了研究者对问题的认识。想要将问题转为研究的主题需要各方面的改进,其一,要保持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度,努力探索现实生活中与自己研究主题相关的问题。其二,提高自身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切换能力,运用理论思维去观察当下的社会现实问题。同时具备经验性的思维来思考问题的能力,并运用大众化语言讲述自身学术主张的能力。[9]

3、保持对问题意识培养与形成的合理引导

法学研究与其它的学科研究是一样的,而法学研究体现了它个人化活动特点。一般情况,研究的对象与主题比较偏向于个人的爱好与意志,因此,研究者在选择研究课题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无形的引导。所以,提升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强化对问题意识的培养要提高课题的质量,完善奖励制度。可以围绕重点问题组织法学者进行专题研究与讨论。

五、结束语

法律的实践性应用性必须得到彰显,法学家不能单独依据书本的经典案例做出解释,必须要重视实践经验现实所体现出的问题和规律,一定要重视实务经验给法学创新与法学发展带来的影响。问题意识的确定要经过一定途径解决问题的目标,因此裁判时需要具备充分的理由说明、论辩以此达致当事人可以授受的理论结果来解决问题。通过学者对法学研究的论证考察,说明了问题意识对法学的研究有建构性的意义,体现了问题意识可以使学者总结出当事人接受结论的有效基础。

【参考文献】

[1] 顾培东.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问题化思考[J].探索与争鸣,2017(04)46-51.

[2] 杜宴林.论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以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争论为分析线索[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17(05)152-160.

[3] 缪惠玉.新课标下强化学生物理问题意识的方法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6. DOI:10.7666/d.y101511.

[4] 潘醒.论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导向功能及其方法论意义[J].青海社会科学,2012(04)105-109.

[5] 秦玉文.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缺失及问题意识的培养和合理导向[J].法制博览,2018(01)162.

[6] 陈柏峰.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与多元格局[J].武漢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70(01)10.

[7] 蒋大兴.“法官言说”:问题意识、特殊知识与解释技艺[J].法学研究,2011,33(06)43-47.

[8] 韩振文.论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以法律论证理论的分析为例证[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37(03)69-73.

[9] 冯建华.宪法学研究应强化“中国问题意识”——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J].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02)18.

【作者简介】

郭秀君(1976.8—)女,汉族,广东韶关人,任职于中共韶关市曲江区委党校,政治学讲师,研究方向:政治学教育教学研究、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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