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视角下的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路径探讨

时间:2022-10-26 14:5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城镇化需要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要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首先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界定了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其次从农民工市民化困境入手,分析探讨农民工市民化的逻辑机理。研究表明:农民工群体在户籍身份、社会地位、生活权利、生活习惯、生活理念、受教育程度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完全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也就是农民工完全融入城镇生活,实现城市化的过程。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二元结构;产业结构;城镇化

作者简介:相征,男,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经济学博士研究生,从事产业经济学研究;赵鑫,男,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农业问题及产业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5-0056-06

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进程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为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城市化进程仍需下大力度推进。城市化进程催生了农民工群体的产生和发展,他们为实现自身的发展,提高生活质量,大量涌入城市生活,是介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群体,也是城市劳动力的重要力量,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进城务工人员的境况不容乐观。在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农民工尽管在职业的空间位置发生了转变,却没有实现户籍身份的城镇化。这种就业与身份的矛盾使进城务工人员长期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形式上体现为“亦工亦农”、“非工非农”的边缘身份。农民工群体往往处于城市社会生活的底层,首先面临的困境就是日常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由于生活习惯、教育背景、成长环境、人际关系等因素的限制,农民工的城镇化进程步履维艰,基本的社会生活权利无法保障,严重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以及建立社会公平与公正。因此,寻求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路径探索对我国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村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 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

农民工群体一般是指虽然是农村户籍,但主要生活经济来源依靠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人口。这一特殊群体是在我国体制转型时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下形成的,其基本特征是职业与社会身份的城乡分离。农民工群体的主要特征表现为:(1)农民工整体受教育水平偏低。调查中发现,农民工以初中、高中文化水平者居于主体地位,整体受教育水平偏低,所以农民工目前大多仍旧从事简单体力劳动。(2)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主要包括建筑业、制造业以及装修业、餐饮业等服务业。此外, 农民工就业区域主要集中在省会城市,因为省会城市中农民工就业发展机会更多,生活、教育、医疗卫生、生活环境条件较优越。(3)农民工务工收入水平偏低。尽管部分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已经实现了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解决, 但是大部分农民工工资水平仍然偏低。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只是略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4)农民工工作流动性较强,仍处于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状态。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工从事的是制造业、交通运输业、餐饮娱乐业等流动性较强的工作。导致农民工这种职业选择偏向的主要原因在于户籍制度的限制, 他们迫于工作和生活需要,不得不在城乡之间往返,保持着双向流动的状态。[1]

我国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探讨由来已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从城市适应的理论出发研究农民工的市民化过程。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民工群体真正融入城市生活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在城市中拥有稳定的职业与经济收入;二是通过职业特征与收入水平产生与城镇化居民相一致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2];三是在相似的生活背景前提下,使农民工群体形成与以往不同的、符合城镇化生活特征的价值观和生活理念。这三种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互为一体的。

在我国目前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研究中,学者们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尚不统一,各有侧重,本文将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分为“形式上(狭义) 的农民工市民化”和“本质上(广义) 的农民工市民化”。[3]“形式上的农民工市民化”仅指农民工在职业空间转移中实现的户籍身份转变的过程,即取得城市户口,成为形式意义上的城镇居民。“本质上的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农民工在生活习惯、生活理念、受教育程度以及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也就是农民工群体适应城市生活的过程。

现阶段,我国农民工数量达2.4亿,其中在国家开展城镇人口统计过程中,约1.6亿农民工人口被纳入这一范畴。但农民工群体与城镇居民享有不同的社会保障与福利, 这些农民工游离于城镇化居民生活之外,处于尴尬的生存状态,导致我国城镇化水平与实际相脱节。另一方面, 也使得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与工业化发展进程分离,从而出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农民工三种社会群体并存, 必然不利于城镇化的和谐发展和我国农村经济的建设。我国现阶段的城镇化建设仍然是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是这一阶段的中心议题。

随着对农民工市民化理解的不断深入,对于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应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研究。狭义的农民工市民化主要研究的是农民工群体取得城市居民的合法身份和生活权利的过程,包括城市居住权、劳动就业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和福利权等基本权益,其中最重要的是农民工获得在城镇的户籍身份及相应权利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农民工市民化的研究关键。

本文认为从宏观角度讲,农民工市民化重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农民工群体在户籍身份、社会地位、生活权利、生活习惯、生活理念、受教育程度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完全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也就是农民工完全融入城镇生活,实现化城市的过程。

二、我国农民工市民化的具体表现

(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选择就近就业

我国农民工进城务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选择跨省流动,并且跨省流动的主要劳动力转移方向位于东北沿海地区,仅2010年我国东北地区农民工务工人员总数就达到全国总数的72%,可见我国农民工就业地理区位的高度集中。随着我国西部开发战略的推进,不断加大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实现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地区转移,国家政策的扶持力度增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因此在宏观上加快了农民工向中西部转移的步伐。在这一进程中,农民工选择省内就业的比重持续增加。

(二)农民工群体务工模式发生转化

我国的农民工在户籍制度的长期影响下,始终保持农村的生活状态,在农村与城市之间往返务工,这种工作形式主要表现为“通勤式”和“兼顾式”两种务工形式。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需要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必然要求长期稳定的劳动力群体,这就使得农民工群体脱离农村生产活动,保证常年在城市务工。在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中,劳动力转移率突破46%。二是农民工进城务工时间大大延长,像城镇居民一样长期工作和生活。根据国家劳动和就业保障部相关数据显示,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平均时间为8年; 在同一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平均时间为5.3年。三是农民工选择外出务工的人员日趋家庭化,多数农民工以家庭而不是个人的形式长期在城市居住。

(三)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面临严酷考验

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一个严峻现实是第二代农民工的市民化,即主要指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农民工群体。我国城镇农民工逐步实现了群体代际转移, 以80年代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为群体主体。国家劳动与就业保障局相关数据显示,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中16岁至30岁之间的人员占农民工群体总数的62.3%,至此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正在形成一支新的力量。

新生代农民工与上一代农民工群体相比,受教育程度较高,对劳动密集型劳动的技能相对熟悉,对土地的依赖大大降低,他们的生活态度、行为习惯已与城镇居民无异,因此进城务工更多是为了追求城市时尚前卫的都市生活,寻找更新的职业发展方向。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已基本融入城市化生活,重新回到农村务农的可能性较小。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面临的严峻现实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需求更强烈。根据国家社会保障相关部门2010年数据显示, 新生代农民工总体生活状态和需求与城镇居民非常相似。尽管没有摆脱农民工身份, 但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具有更强的市民意识和社会保障需求,对城市具有较高的归属感。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的规模越来越大,但与城市劳动力相比,新生代农民工为实现在城市真正立足,必然对社会保障、福利待遇提出更高的要求。第二代农民工不仅需要劳动权益的保护,而且需要社会失业救急网络的保障。

2. 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与上一代农民工群体差异较大。新生代农民工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在根本上决定了价值观与人生观的截然不同,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在生活与工作理念上和上一代农民工存在较大差异。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 他们的市民化发展滞缓。因此,单一划分的农民工群体的研究不能深入分析农民工劳动力转移的根本特征。

3. 市民化进程直接影响城乡的社会稳定。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日益意识到对社会地位与政治权利的需求,群体中要求有更多的话语权,希望选出更多的农民工代表。新生代农民工对政治权利的要求比上一代农民工更迫切。《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中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十二五”关键时期,逐渐提高中国的城市化水平,是顺应经济发展方向,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历史趋势。

三、我国农民工市民化困境分析

(一)城镇社会救助体系的边缘群体

社会救助制度是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维系社会和谐发展方面至关重要。而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终处于核心地位,一旦城镇居民无法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则通过经济救助的方式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并得以保障相应的权利。然而,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拥有城镇户籍是居民向政府申请生活资助的必要条件。农民工群体缺乏城镇户籍做保障,在生活中常常由于失业、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情况陷入生活窘境,无法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受到制度限制。我国力求使进城农民工人员共享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当前,我国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体系往往在现实生活中与农民工群体生活服务制度相脱节。我国的公共服务职能基本上由当地政府实现, 公共服务必然体现区域上的差异, 由于我国城镇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部署与城镇农民工分布情况、供应需求等不相适应,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农民工人员的实际需要,外来务工人员难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二)市场主体的缺陷

农民工在市场中作为劳动者,在劳动者资格和权利等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

1. 劳动者资格限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具备劳动能力的公民均享有平等的劳动资格,这也是现代国际社会公认的惯例。而在我国,农民工群体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存在着诸多差异,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民工进城就业十分艰难。

我国农民工市民化基础单薄,城乡隔阂是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社会影响因素,由于农村与城市生活的长期分离,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相对滞缓,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使得城市居民往往形成强烈的社会生活优越心态,这一区别对待还体现在工酬方面。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水平普遍较低,与较高的城市生活成本造成强烈反差。一方面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对农民工群体的固有主观评价,仅单一突出农民工进城就业对城市生活环境的负面影响,增加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等;另一方面农民工文化水平和技术能力的局限性,直接导致了进城后就业竞争力相对较弱。国家相关统计部门2011年数据显示,大部分农民工人员工资水平较低, 显然城市生活的心理压力非常大。

2. 农民工的劳动者权利有限。在一般情况下,农民工与城镇失业人员在失业时期享受的待遇存在一定差异,城镇失业人员得到12~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而相对的农民工失业之后只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4]

农民工作为消费主体,不仅体现了社会成员所属的社会地位,也体现了自身劳动力再生产的过程。卡斯特在研究私人消费品和集体消费品理论时指出,农民工包括个人消费和集体消费两种形式。但在我国城市生活的日常消费中,制度制约和身份偏见是限制农民工集体消费的主要成因,在日常消费品的需求上,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和生活娱乐消费等方面,农民工的消费水平与市民生活均无法相提并论。

(三)社会保险参保率低

我国长期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尚待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服务对象只覆盖城镇职工,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多年来处于空白阶段。虽然近年来我国开始认识到农民工群体参与社会保险程度对城乡建设的重要影响, 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亟须进一步改革。

农民工进城务工,融入城镇生活,就不可避免地要应对养老、医疗、失业、职业伤害等社会风险,因此参加社会保险是农民工进程务工,规避社会风险的必然渠道,也是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表现。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普遍偏低,社会保险参保率连年走低,因此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水平也较为局限。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2380万、4153万、5054万、1518万。[5]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社会保险制度的局限性强,农民工跨省流动时社会保险转移的流动性差,因此,每年年底在我国典型的农民工聚集地省份,均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退保高峰。

(四)利益表达受阻

农民工群体在面对制度排斥和资源配置不均的情况下往往选择沉默,认为自己是“外来人”,享受不到社会福利也是“理所应当”。比如,在城市住房建设中,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同样拥有城市居住权,却因户籍、产权等隔离在政府、开发商构建的住房福利之外,成为边缘群体。在打工的艰难历程中,即使企业(雇主)损害农民工群体利益,大多数农民工也无力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珠三角农民工维权情况为例,因权益侵害真正去投诉过的农民工只占受访总数的29%,实施投诉尚未受理的占16.2%, 受理了但没有及时处理的占41.2%,对投诉结果表示满意的只有23.8%,其中半数没有投诉过的农民工对维权处理的结果信心不足。[6]

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转移,实现城镇就业和住房是推进城镇化的历史任务。因此有步骤地打破对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实现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才能使得农民工真正实现城镇居民身份转化。[7]

我国目前虽然已有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但专门服务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却亟须出台。因此我国应从农民工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适合我国城镇化道路和农民工实际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实现国家对农民工群体的保护;为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持;加快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通过法律制度促使劳资双方的交流和协调,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正常生活和就业。

四、我国农民工市民化的权益实现途径

(一)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农民工市民化权益实现也同时意味着农民工群体社会地位随之提高,体现为城乡之间、农民工与企业雇主之间的博弈,也包括市场经济消费群体之间、农民工与城镇市民之间的权利均衡。这就需要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体系调节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发挥社会机制的调节功能,是社会成员权益均衡的关键保障。目前我国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基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应当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和专门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农民工群体权益纠纷提供法律支持。特别是在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法律中,明确提出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论证。二是强化中央立法对农民工权益的重视程度。目前我国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立法相对较多,而中央立法相对缺乏,因此应当强化中央的立法力度,地方立法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程度不得低于中央立法所规定的标准。

(二)制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我国政府的政策目标长期强调经济政策,弱化社会政策的力度。正是由于社会政策相对而言长期处于被动地位,才使得目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解决进程难以推行。因此,农民工问题也是由于政府对社会政策重视不足造成的。因此,农民工权益保护应积极发挥政府政策的重要影响,首先强调社会政策在政府政策目标体制中的效能。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就业权益的同时,政府将农民工就业率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通过市场宏观调控的力量,相应调整国家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所有制结构政策、资金政策等,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统一。

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产业发展决策和发展规划,应着重考虑产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工就业的导向作用,或产业结构升级对农民工产业结构失业问题的影响,并对失业农民工提供再就业培训和教育,提供相应的失业经济补偿。

(三)促进农民工落户后融入城市的问题

农民工市民化过程包括形式上的转变与实质上的转变两个阶段。它既突出农民工身份上或形式上的转变,即农民工户籍的改变,取得城市居民身份的过程,还强调了农民工实质上的转变,即完全融入城市、适应城市的社会生活与价值观。其中,实质性的阶段更关键、更起决定作用,因为它表明农民工群体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尽管进城务工人员长期在城市居住和生活,但要想成为市民还要面临诸多困境。一是农民工经济收入水平较城镇居民偏低,主要原因在于其受教育水平、相关学历技术能力较低等,从事的相关工作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强度普遍较高。二是城市生活居住成本较高,住房、教育、医疗、交通、基本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开销与农村生活的基本开支不可同日而语。广州市社科院、广州市农业局发布的《中国广州农村发展报告(2011)》蓝皮书中就明确指出,《基于福利经济学的农民工规模与市民化成本分析》的调查报告表明,农民工若要成为市民,一生中的基本生活开销就高达130万元,这仅是最低的消费标准,不包括买房的支出。三是农民工心理层面上的干预因素。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难以形成对城市的归属感,还可能受到原城市人的不公正待遇,甚至是歧视,而且一部分农民工自身也存在不自信甚至自卑的心理。在2013年6月26日于北京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所作的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在报告中,徐绍史指出:应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合理设定特大城市落户条件,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各类城市具体的城镇化路径,此项举措有利于消除新转化为市民的农民工与原市民之间存在区别对待的现象,有利于消除农民工的心理负担,大力推进了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四)引导调整产业的区域分布,合理组织农民外出务工

现阶段农民工就业的输出和输入区域有所不同,劳务输出大省多集中在中西部地区。但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产业集中度偏低,因此规模经济效益差,整体竞争优势不明显。而在珠三角、长三角等农民工就业主要区域,其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企业也面临着升级换代的使命,特别是随着贸易及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上调,产业调整优化和升级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应采取积极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分布的合理化,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内陆中西部地区转移,实现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农民工群体就近就业。

农民工问题是第二次转型背景下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从根本上说,即实现农民工由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变,即农民工市民化。残缺的市场主体、公共产品的边缘人以及失范的利益表达,既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也是进一步阻碍农民工市民化的因素。赋权基础不稳固、维权方式不健全等权益缺失问题,是造成上述困境的根本原因。这就需要对农民工市民化中的权益予以重构。

参 考 文 献

[1] 张立迎,李翠霞.农民工金融需求与服务问题亟待解决[J].经济纵横.2012,(8).

[2] 田凯.关于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性的调查分析与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2010,(5).

[3] 简新华,黄昆.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工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傅晨. 让农民分享城市化的成果——论城市化的本质及对广东城市化偏差的实证研究[J]. 学术研究,2009,(8).

[5] 傅晨. 农民工问题研究三题[J].南方经济, 2010,(8).

[6] 于水,李煜玘. 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因素——对苏南地区农民工的调查[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

[7] 汝信,陆学艺,李培林. 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国胜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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