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范,供大家参考。
SAC/DJ
35-2016
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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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保障、支部职责、遵守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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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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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3.1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组织设置,落实工作职责,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使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
3.2
切实引导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自觉关心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3.3
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更加注重发挥退休党员干部的独特优势,更加注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更加注重加强对退休党员干部工作的领导。
3.4
牢牢把握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以充分体现退休党员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方向,激励退休党员干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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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保障
4.1 标准委党组要把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标准委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加强谋划,精心部署,扎实推进。进一步落实机关党委、党办的党建工作责任。
4.2 按照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有利于参加活动的原则设置党支部。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身体好、经验丰富、乐于奉献的退休干部党员任党支部书记。
4.3 建立健全党支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可列入年度预算。加大党费对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退休干部党组织收缴党费的下拨比例,给予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适当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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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职责
5.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退休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组织、引领退休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5.2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退休党员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
本色。
5.3
结合退休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退休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4
对退休党员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机关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5.5
支持退休党员自愿量力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作用;组织和引导退休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5.6
做好发展党员、收缴党费、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维护执行党的纪律,使退休党员做到离职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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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制度
6.1
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党内其他活动。根据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支部要定期派人走访,向他们传达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6.2
学习制度。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把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的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实效。
6.3
报告工作制度。退休干部党支部应定期向机关党委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动员大会汇报工作;党小组要定期向支部汇报工作。
6.4
联系党员制度。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党员,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经常沟通联系,切实给予关心。
6.5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退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 6 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居住地党组织要主动安排外来退休干部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出国(境)时间较长的退休干部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等情况;出国(境)定居的退休干部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6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机关党委可将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 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
6.7
监督检查制度。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对党员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党章以及政治学习、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无转变的,由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处理货给予纪律处分。
6.8
从业管理制度。退休党员干部从业应符合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在企业任职应事先向标准委党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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