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银行理财产品不能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

时间:2022-08-14 18: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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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理财产品不能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

 

 银监会:

 银行理财产品不能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 2011 年 10 月 9 日 21 点 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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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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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网从银监会网站获悉, 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 ) , 要求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 评估, 并对理财产品销售、 宣传销售文本及销售人员进行明确规范等, 该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 指出,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 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不得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等。

 《办法》 提出, 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 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 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 50%(含) 以上; 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 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 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办法》 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 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 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 《办法》 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 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 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进行分级审核批准。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 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理财产品期限、 成本、 收益测算; 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与此同时,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 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 财务状况、 投资经验、 投资目的、收益预期、 风险偏好、 流动性要求、 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 65 岁(含) 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 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 相关投资经验

 等因素。

 此外, 《办法》 还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

 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 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 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 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 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 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办法》 中明确提出,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 应当遵循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如实告知原则; 应当遵循公平、 公开、 公正原则, 充分揭示风险,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 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 防范合规风险; 应当做到成本可算、 风险可控、 信息充分披露; 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银监会表示, 《办法》 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合规、 健康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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