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考核方案

时间:2022-08-09 13: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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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考核方案

 

 沈阳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考核方案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 努力为市民创造干净、 整洁、 优美的居住环境, 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学习 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建立我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加强住宅小区环境卫生检查考核, 全面改善我市城市环境面貌, 为我市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 考核范围 我市建成区内的所有住宅小区( 包括物业小区、 非物业小区 )

 。

 三、 考核内容 1、 街道办事处、 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作业队伍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街道办事处、 社区环境卫生自 检、 评比制度;

 2、 庭院、 楼道、 绿地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 转运管理工作。

 四、 组织机构 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市城管局成立住宅小区环境卫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姚

 敏 副组长:

 王建平、 孙玉文 成员 单位:

 沈阳市行政执法局、 和平区城管局、 沈河区城管局、 铁西区城管局、 皇姑区城管局、 大东区城管局、 东陵区环卫局、 于洪区环卫局、 苏家屯区环卫处、 沈北新区环卫处、浑南新区城市管理局、 棋盘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 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辽中县城乡 建设管理局、 康平县城乡 建设管理局、法库县城乡 建设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负责日 常指导、 监督、 检查、 考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环卫处,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 市内七区成员 单位选派考核人员 , 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的日 常检查、 考核。

 五、 职责分工 1、 市、 区城管( 环卫)

 局负 责对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工作指导、 监督、 检查、 考核。

 2、 市、 区行政执法局负 责配合城管( 环卫)

 局, 依据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和处罚 。

 3、 住宅小区内楼道庭院的清扫保洁、 垃圾收集管理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 负责; 非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 社区)

 负责。

 六、 考核方式

 1、 采取日 检、 定期通报, 通过明查暗检、 多部门联合检查、 问卷调查、 群众信访、 公开电话、 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评, 排出 名 次。

 2、 扣分检查实行通知单和影象方式, 市检查考核组对存在问题的住宅小区进行影象资料保存, 各区对扣分问题存在疑议的, 可由本区城管( 环卫)

 局业务科长陪同在 3 个工作日 内到市环卫处业务检查科查看影象资料, 超过 3 个工作日 , 视为无意见。

 3、 邀请人大、 政协、 市委巡察室、 市政府督察室及新闻媒体对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实施监督考核。

 4、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 新闻媒体曝光的热点问题, 挂牌督办, 限期整改、 逐个销号。

 5、 定期在我市各新闻媒体通报住宅小区环境卫生达标率,向全市公布考评结果及名 次, 并抄报市委、 市政府、 区委、 区政府及各区城管( 环卫)

 局。

 七、 奖惩办法 1、 各街道办事处每年向所在区城管( 环卫)

 部门缴纳住宅小区环境卫生考核保证金 5 万元, 作为奖励资金。

 2、 日 常考核每扣一分, 从当 年保证金中扣除 1000 元。

 3、 对各类大型活动及领导视察活动中, 发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给予 2-3 倍扣分, 并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八、 几点要求 1、 住宅小区以社区为单位与 所在街道办事处签定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状; 街道办事处与所在区城管( 环卫)

 局, 签定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状。

 2、 各区要增加人力、 物力、 财力投入, 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备作业人员 和环卫设施设备。

 3、 建立完善的日 常监督、 检查制度,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附件:

 《住宅小区环境卫生考核标准》

  住宅小区环境卫生考核标准

 1、 街道办事处、 住宅小区无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未设专人负责住宅小区环境卫生, 扣 5 分; 街道办事处、 住宅小区无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扣 3 分。

 2、 街道办事处、 住宅小区未开展自 检、 评比活动, 无自检查、 评比记录扣 2 分。

 3、 院区按每 9000 平方米配备一名 清扫保洁人员 , 负 责住宅小区内院区、 绿地清扫保洁工作; 每 300 户 配备一名 保洁员负责垃圾收集工作, 不按标准配备的每少一人扣 2 分。

 4、 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备环卫设施、 设备, 保证设施、 设备完好; 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收集点( 房),无垃圾收集容器, 扣 1 分; 每名 保洁员 配备一台保洁手推车,每少一台扣 0. 5 分。

 5、 在住宅小区内, 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 责,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并做好详细记录, 每缺少一次,扣 1 分。

 6、 住宅小区夏秋季( 3 月 1 日 至 10 月 30 日 )

 早 7 时前完成早扫作业及垃圾收集工作; 冬春季( 11 月 1 日 至 2 月 28 日 )早 8 时前完成早扫作业及垃圾收集工作。

 早扫结束后实行 10

 小时保洁工作制, 4 月 1 日 至 10 月 30 日 , 延时保洁至下午 17时; 11 月 1 日 至 3 月 1 日 , 延时保洁至下午 16 时。

 每发现一项不合格, 扣 0. 2 分。

 7、 住宅小区清扫保洁达到路面净、 树根净、 墙根净、 垃草坪绿地净、 公共场所净、 楼前楼后净、 垃圾收集容器周围净、垃圾点周围净、 无人畜粪便, 每一处不合格, 扣 0. 2 分。

 8、 生活垃圾不装袋及不密闭包扎, 每处扣 0. 3 分, 夏季垃圾点垃圾残液未处理, 每处扣 0. 2 分。

 9、 垃圾及时收集, 装入垃圾收集容器, 无散倒和暴露垃圾, 每出现一项不合格, 扣 0. 2 分。

 10、 垃圾收集容器出现满溢、 外部有垃圾积存, 每发现一处扣 0. 2 分; 垃圾收集容器破损不及时更换的, 每处扣 0. 3 分。生活垃圾在规定时间内清运不及时的, 扣 0. 5 分。

 垃圾房( 桶)及垃圾收集容器周围不洁, 每处扣 0. 3 分; 垃圾收集容器上盖及周围有残冰积雪、 垃圾污物不及时清理的, 每处扣 0. 3 分。

 11、 住宅小区严禁使用筐收集垃圾, 每发现一处扣 0. 1 分;非生活垃圾不按规定时间、 地点在住宅小区内堆积, 每处扣 0. 5分。

 12、 住宅小区内严禁设立市场摊区, 每发现一次扣 2 分;住宅小区内严禁摆摊、 售卖, 每发现一人次, 扣 0. 2 分。

 13、 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点春、 夏季每 7 天进行一次除害

 消杀, 秋冬季每 15 天进行一次除害消杀, 并有消杀记录, 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消杀, 每少一次扣 0. 3 分; 有消杀、 无记录扣0. 2 分。

 14、 在住宅小区内焚烧垃圾、 杂草等, 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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