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特殊赋税

时间:2022-08-07 20:12: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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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特殊赋税

 

 秦汉时期的特殊赋税 上述各种税目及税率, 都是秦汉时期对一般民户征收的赋税。

 至于对边远少数民族和其他特殊户口, 则实行比较特殊的赋税制度

 对边远少数民族实行的赋税制度 早在秦国惠王“并巴中” 以后, 对廪君蛮就实行了不同于秦国其他地区的赋税制度。

 官府规定:

 “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文, 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 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 鸡羽三十镞”。

 到了汉代, 依然按照秦的办法, 所谓“汉兴, 南郡太守靳强, 请一依秦时故事” 即其证①。由上可知秦和西汉, 对巴郡南郡地区的廪君蛮, 分“君长” 与“民户” 两种对象课税, 二者均合田租与口钱、 算赋于一体,“君长” 以铜钱、“民户” 的实物纳税, 既简化了赋税制度, 征收物又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况。

 同是少数民族, 又有不同的赋税征收办法。

 以板楯蛮为例, 秦昭王时由于此少数民族射杀为害于巴汉地区的白虎, 于是昭王“复夷人顷田不租, 十妻不算” ②, 即每户免去一顷田地的田租,免去十人的算赋。

 到了汉代, 由于这些夷人曾“从高祖定乱有功, 高祖因复之, 专以射虎为事,户岁出賨钱, 口四十” 而已③。《后汉书· 南蛮传》 则谓:

 “复其渠帅罗、 朴、 督、 鄂、 度、 夕、龚七姓, 不输祖赋, 余户乃岁入賨钱, 口四十。” 对板楯蛮的征税办法, 显然不同于廪君蛮。

 又如对武陵蛮的课税, 也有其特殊性。” 秦昭王使白起伐楚, 略取蛮夷, 始置黔中郡。

 汉兴,改为武陵, 岁令大人输布一匹, 小口二丈, 是谓賨布。” ①这种按大, 小口征收賨布的作法, 又有别于按户征收的制度。

 此外, 对西南夷、 羌人及岭南的少数民族, 大都采取不同于一般汉族民户的赋税制度。

 以西南地区的哀牢人而言, 自东汉建武年间内附, “自是岁来朝贡” 而已, 别无赋税。

 到明帝永平十二年(公元 69 年), 以其地置永昌郡, 太守郑纯“与哀牢夷人约:

 邑豪岁输布贯, 头衣二领, 盐一斛, 以为常赋” ②。

 总之, 对于西南诸夷, 汉代统治者只不过取“其賨, 幏、 火毳、 驯禽、 封兽之赋” 而已③。

 以岭南地区的少数民族而言, 西汉于此地初置十七郡之时, 均“无赋税”, 其地方统治机构的经常经费, 也由临近的南阳、 汉中以南郡县比照本郡县供给“其郡吏卒奉食、 币物、 传车、 马被具” 等; 至于军事经费, 则全仰给于中央大司农④。

 即使到东汉时期, 处于湘粤边境的属于桂阳郡的含洭、 浈阳、 曲江等县, 仍然“不出田租” ⑤。

  ① 《后汉书· 南蛮传· 巴郡南郡蛮》。

 ② 《华阳国志· 巴志》 及《后汉书· 南蛮列传· 板循蛮传》。

 ③ 《华阳国志· 蜀志》。

 ① 《后汉书· 南蛮传》。

 ② 《后汉书· 西南夷传· 哀牢夷》。

 ③ 《后汉书· 西南夷传· 论曰》。

 ④ 《汉书· 食货志》。

 ⑤ 《后汉书· 循吏· 卫飒传》。

 由于秦汉统治者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特殊的赋税制度, 或者不征租赋, 从而有利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开发。

 反之, 到东汉时期, 由于地方官连续对南蛮、 西南夷及羌人地区实行了重其租赋的政策, 结果导致了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接连反抗, 终于加速了东汉政权的崩溃。

 由此可见, 从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不同的赋税政策的作法是可取的。

 对商贾、 奴婢、 大家族、 老年、 妇女等户口实行的特殊赋税制度 秦汉对商贾课税特重。

 前引《商君书· 垦令》 有“重关市之赋” 的规定, 又有“市利之租必

 重” 的主张, 这可能是对商贾实行重税政策的开始。

 到了汉代, 这一政策更为突出。

 汉高祖刚统一全国, 就“命贾人不得衣丝乘车, 重租税以困辱之” ①。

 怎样重租税以困辱之? 具体内容不详,但据《汉律》 得知商人要多出一倍的算赋, 所谓“唯贾人与奴婢倍算” ②可能就是其内容之一。这里的“贾人倍算”, 很显然是重税商人; “奴婢倍算”, 也同样有重税商人之意。

 因为课之于奴婢的税, 其缴纳者实为其主人。

 汉代的富商大贾多拥有奴婢, 故“奴婢倍算” 同重税商人密切相关, 当然也有限制奴婢人数大量增加的用意在内。

 至于汉武帝时期所增加的算车船、 算缗钱和占租等税, 明显是主要课之于商贾的赋税, 再结合“市租”、“关门之税”、 盐铁酒的官营、 均输、平准以及贾人和家属不得名田、 不得为吏、 另立户籍、 强迫迁徙和以充谪戍等等措施, 就构成了秦汉时期“排富商大贾” 的特殊内容。

 也就是当时的“法律贱商人” ③的具体表现。

 至于对大家族和妇女的重税, 显然也同特殊的政治目的相关联。

 前者为商鞅时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④的规定, 目的在于削弱大家族制和发展小农经济; 后者如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 189 年)

 时的“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 五算” 的规定①, 则意在奖励生育和增加人口。

 至于对老年人的轻税和蠲免、 旌奖政策, 则同西汉前叶几十年社会安定, 老年人比重增加有关。

 故文帝元年(公元前 179 年)

 始有尊老之诏, 并赐以布帛酒肉②; 与此同时, 又规定:

 “九十者, 一子不事; 八十者二算不事, 免二口之算赋也。” 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 140 年)

 又规定:

 “民年八十复二算; 九十复甲卒”, 注引张晏曰:

 “二算, 复二口之算也; 复甲卒, 不豫革车之赋也。” ④1959 年在甘肃武威磨嘴子出土的西汉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 72 年)《王杖十简》 ⑤,1981 年 9 月在武威新华公社出土的成帝建始六年(公元前 32 年)

 王杖诏令册二十六枚⑥都是尊老、 养老之实物证明。

 特别是后者规定:

 “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 田毋租, 市毋赋。” 可见汉代对老年人的尊重、 轻租或蠲免, 是自始至终实行的政策。

 ① 《史记· 平准书》。

 ② 《汉书· 惠帝纪》 注。

 ③ 《汉书· 食货志》。

 ④ 《史记· 商君列传》。

 ① 《汉书· 惠帝纪》。

 ② 《汉书· 文帝纪》。

 ③ 《汉书· 贾谊传》 及注。

 ④ 《汉书· 武帝纪》。

 ⑤ 见《考古》 1960 年 9 期《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发掘》。

 ⑥ 《武威新出土王杖诏全册》, 载《汉简研究文集》, 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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