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8-06 12:06: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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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x xx 县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律建设的实施意见》(xx 党发〔xx〕4 号),切实督促基层党组织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xx 县党风廉政巡察制度(试行)》(xx 党办发〔xx〕5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九届四次、五次全会以及区、市、县纪委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发现问题为要务,通过开展规范化、常态化、实效化的巡察工作,及早发现、查

 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规范权力运行,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基层履行“两个责任”的意识,增强各级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的政治自觉,促全县“全生态文明、全要素发展”,为建设“四个xx”提供保障。

 二、巡察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原则。严格按照《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范围内组织开展巡察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哪里问题集中就巡察到哪里,加强搜集跟踪,注重指导督查,推动整改落实,强化成果运用。

 (三)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客观、全面、公正、准确地反映被巡察单位相关问题,不隐瞒或歪曲、捏造事实。

 (四)坚持抓早抓小原则。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纪前面,用纪律尺子去衡量和查找问题,以小见大、点面结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巡察对象及内容

 巡察的对象主要是全县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巡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党的六大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党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的实施以及县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对开展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部署和推进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我县相关单位开展精准扶贫情况以及党员干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和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整治和查处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

 (四)中央八项规定、x xx 县九项规定执行情况。重点是八项规定“回头看”工作推进以及借各种名义用公款或集体资金违规吃请、送礼、变相旅游、公车私用、发放津补贴和福利、违规使用办公用房、大操大办婚丧事宜等违规违纪问题。

 (五)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

 使用)工作中是否坚持集体决策、是否公开透明以及“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巡察的问题。

 四、巡察机构

 县委成立 xx 县党风廉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纪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具体负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建 2-3 个巡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开展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巡察组由 1 名组长、1 名副组长和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巡察实行一次一授权,巡察人员从县纪检监察系统选配,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与。

 五、巡察方式及时间安排

 巡察方式主要采取驻点巡察与专项巡察、暗访巡察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开展 2轮巡察工作,每轮巡察选取 6-10 个乡镇(街道)、村、社区、县直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常规巡察。

 对乡镇场(街道)的巡察时间一般为 10—15 个工作日,对县直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巡察时间一般为 5—10 个工作日,专项巡察的巡察时间视情况而定。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实际情况,巡察时间可适当调整。

 六、组织实施和方法步骤

 (一)做好巡察准备。根据县委部署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每年年初,由巡察办提出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同意。被巡察单位确定后,巡察办提前 7 个工作日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通知书,并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进行巡前动员和业务培训,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报巡察办备案。

 (二)开展实地巡察。巡察组按时进驻被巡察单位,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张贴公告、受理举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调查问卷、民主测评、走访调研等工作方式开展巡察。巡察组对乡镇场(街道)、县直部门及有关单位具体采取以下方式:

 1.召开巡察动员会。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动员讲话,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相关工作报告并表态发言。巡察

 组向参加会议人员发放调查问卷表和民主测评表,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问卷调查和民主测评,由巡察组负责收回并统计分析。

 参加会议人员:被巡察单位的全体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有关退休人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被巡察单位是乡镇场(街道),参会人员应包括村(社区)书记及主任。

 2.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个别谈话,征求干部、群众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个别谈话对象由巡察组结合被巡察单位实际确定。视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3.张贴巡察公告。巡察组在进驻被巡察单位时即在被巡察单位机关及下属单位张贴巡察公告;巡察动员会当天巡察办在本县新闻媒体发布巡察公告。巡察涉及到乡镇场(街道)的,应在所属行政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及人流相对集中的位置张贴巡察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被巡察单位名称、巡察内容、巡察时间、巡察组成员、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等。

 4.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5.调阅、复制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6.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以及管理、服务对象等进行走访调研。

 7.对谈话、信访、查阅资料等反映的问题采取一定调查措施作进一步重点了解核实。

 巡察组在巡察工作中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日常工作,不处理具体问题,不具体承办案件。

 (三)分类处置线索。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的巡察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10 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汇报的重点是巡察中了解的突出问题和重要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列出突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分类处理和销号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直接反馈给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限期督促整改。党员违反纪律的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县纪委及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四)反馈督促整改。巡察工作报告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向县委汇报后,巡察组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在一

 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参加反馈会议的人员为参加动员会的人员,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参会人员。

 被巡察单位应当自签收反馈意见 10 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报送整改方案,自签收反馈意见 1 个月内向巡察办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被巡察单位在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前,先要报巡察组审阅。巡察办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安排进行回访检查,对被巡察单位的重大整改事项的后续工作进行监督。

 七、巡察结果运用

 (一)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执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

 (二)巡察办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有关事项,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纪(工)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收到巡察办移交的办理事项后,一般应当于 1 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察办,因特殊原因,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巡察办也要适时跟踪督办,了解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区、市纪委全会及整治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的要求,县委、县纪委将把巡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巡察工作汇报,明确阶段性巡察重点,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强化对巡察工作的支持力度,配强配足巡察工作力量,提供开展巡察的必要保障。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巡察工作,坚决配合和支持巡察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巡察办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谋划、组织协调、建章立制等职能,确保巡察工作有序开展。

 (二)坚持实事求是。开展巡察工作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巡察组要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巡察工作,正确处理好与被巡察单位的关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客观、全面、公正、准确反映被巡察单位各方面问题,确保巡察工作质量。

 (三)建立 工作机制。根据巡察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沟通协作、问题移交、情况报告、整改督办等制度,按规定将巡察情况及时报送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特别重要的情况和问题,要提交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巡察办汇总综合年度巡察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和县委报告。

 (四)严格巡察纪律。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日常工作,不处理具体事务,对涉及的重大问题不表态,一般情况下不承办具体案件。巡察人员要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不得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不得泄露巡察工作秘密,不得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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