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

时间:2022-08-06 08:48: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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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

 

 汕尾市城区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粤府函〔2017〕272号)、《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粤农农〔2019〕329 号)的要求,为加强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充分发挥我区垦造水田项目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区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机制,对全区已建成验收的垦造水田项目持续跟踪管护、提升地力、落实种植,确保垦造水田项目长期、有效、稳定发挥最大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加快发展,确保粮食安全。

  二、原则要求

  (一)政府牵头,部门负责。在区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建立健全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安排管护经费,合力推进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垦造水田项目完成验收后,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后期管护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二)压实责任,专项管护。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主体,项目土地所有权人是项目后期管护具体实施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辖区内后期管护实施方案,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

 等要求。项目土地承包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管护职责,开展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种植管护和地力培肥管护,确保管护工作实现既定效果。

  (三)规模经营,确保实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后期管护工作力度,要引入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长期承包(一次性承包经营期限不少于六年)、规模化种植,充分发挥垦造水田连片性高和承包经营者专业技术强的优势,确保项目符合现代化农业需要和持续稳定利用。确实无法引入新型经营主体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规模经营,避免垦造水田项目撂荒、地力下降等问题。严禁承包经营者借承包的名义承包转包土地扰乱市场,承包经营者必须落实耕种,若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内,使垦造水田项目出现撂荒、地力下降等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经营者人的法律责任,并由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人民法院等职能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

 三、垦造水田项目移交

 (一)基础设施移交。项目经地级市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实地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函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土地所有权人办理项目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包括:泵站供水系统、电力设施系统、水沟渠道、田间道、

 平整田块、田坎边坡防护设施等)移交手续,签订项目三方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并从管护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项目工程质量保质期和管护经费发放的起止时间。

  (二)种植、地力移交。管护协议生效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与项目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护交接,由项目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组织、指导和监管项目种植和地力培肥。在项目落实前 3 年(后 3 年鼓励)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水生农作物,以及完成地力培肥等管护工作后,及时申请管护工作验收,申请及发放项目补偿补贴等。

  四、垦造水田项目管护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垦造水田项目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后期管护期限不少于 6 年(前 3 年是约束性管护期,且每年必须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水生农作物;3 年后为激励性管护期)。我区确定管护期限为 6 年(前 3 年是约束性管护期,且每年必须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水生农作物,给予补助;后 3 年为激励性管护期,不给予补助)。起止时间以签订管护协议界定。

  (一)基础设施管护。引水或抽水工程设施、农田灌排沟渠、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设施、农田输配电工程设施等项目基础设施,按“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土地承包经营者负责日常管护,保持设施正常使用功能。

 对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严重破坏,由当地村委提出申请,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维护,在当地灾毁复垦、救灾复产等资金中支出。

 (二)种植管护。管护责任人为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技术指导下进行种植管护。项目管护期限内,在保证前三年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水生农作物的基础上,年度内还可以轮作甘薯、马铃薯、蔬菜、油菜、豆科植物、花生、绿肥、紫云英等农作物。严禁项目区内种植乔木、灌木、果树、茶树等树木。区自然资源局对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地力培肥管护。管护责任人为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技术指导下开展地力培肥管护。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新垦造水田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并根据区域内项目区的土壤肥力情况,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全区垦造水田项目年度地力培肥计划,报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年度结束且地力培肥计划落实验收合格后,向管护责任人发放地力培肥补贴。

 (四)地力培肥技术模式。因地制宜采取增施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技术模式,有效改善土壤生态环境、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升耕地地力。其中水源比较充足的田块可采取增施商品有机肥、秸秆还田、增施土壤调理剂、种植绿肥等综合技术模式;水源不足的田块应

 以增施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为主;部分偏砂或偏粘的田块则采取掺泥入砂或掺砂入泥办法,改变其砂、壤比例。

  五、管护经费及来源

  管护经费包括: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以下简称收益降低补偿)、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以下简称激励补贴)、地力培肥补贴、工作经费四种类型。所需经费来源包括:项目垦造成本(即项目投资预算资金)、区级水田指标分成收益、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灾毁复垦和救灾复产资金(专项用于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基础设施严重破坏)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一)收益降低补偿、激励补贴。根据省政府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精神,我区收益降低补偿标准每亩每年 1200元和激励补贴标准每亩每年 500 元,合计每亩每年 1700 元,标准定额不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收益降低补偿在土地经营权人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者水生农作物后,分年度发放给土地经营权人。激励补贴分年度直接补贴给土地承包权人。

  (二)地力培肥补贴。地力培肥补贴主要用于项目涉及地块地力的持续提升。管护期内地力培肥补贴按省、市政策执行。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每年度对项目管护工作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区财政划拨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至土地承包权人。

 (三)管护工作经费。

  农业农村部门管护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耕地质量监测、种植技术指导、种植培训、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相关工作经费标准按照省、市政策以及结合我区实际适当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工作经费: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管护工作组织培训、指导、监督、检查、管护验收,以及定位拍摄和定期上传报备能够反映实际管护工作、管护质量、管护进度及成效方面的图文、影像资料等相关工作费用,相关工作费用标准经费标准按照省、市政策以及结合我区实际适当投入。

  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其他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后期管护,或采取引入社会、金融资金投入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对项目进行后期管护。

  六、组织保障和监督

  (一)责任分工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后期管护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管护责任人进行规模经营后期管护,参与项目管护验收。

  2.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针对当地垦造水田项目耕地质量监测实际,编制我区垦造水田项目年度地力培肥计划,并制定垦造水田项目后

 期管护验收的流程及标准。同时负责垦造水田项目区的农田水利工程相关监管工作。

  3.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管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区财政局:负责需本级安排的后期管护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项目地块管护责任人:要严格履行管护责任,在农业农村部门技术指导下,按规定内容、要求完成后期管护事项。

  (二)加强后期管护档案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护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档案,及时收集后期管护有关资料,作为管护工作验收的重要依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管护责任人开展工程设施日常管护、地力培肥和种植管护的前中后期影像或照片(包括购买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发票和发货单等相关票据),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严重破坏的基础设施开展管护的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施管护申请、批复或通知、施工过程文件资料、管护前中后期影像或者照片等扫描建立电子档案。年度验收后,一份提交给农业农村和水利、自然资源部门上传到垦造水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一份由管护责任人保存留档。

  (三)年度后期管护工作验收。区人民政府每年底对项

 目后期管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水稻或水生植物种植情况、其他农作物种植情况、地力增肥情况、基础设施维护情况、管护档案管理情况等。验收合格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土地经营者出具验收确认函,据此发放补偿补贴;验收不合格的,根据管护协议约定,视未落实管护责任严重程度,责成整改至重新验收合格为止,同时采取支付违约金、列入失信名单等方式给予处罚,报汕尾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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