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办案责任制

时间:2022-08-05 20:2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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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办案责任制

 

 一、纪检监察办案责任制(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组织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案件查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组织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国组织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结合总公司系统查办案件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查办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在组织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哈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查办案件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总公司纪委负责对处级干部和重大经济方面的违纪案件组织查处。各单位纪委负责对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组织员的违纪案件和涉及一般职工的经济违纪案件组织查处;必要时,接受上级纪委委托对本单位处级干部和重大经济违纪线索负责查办。

 责任内容

 第四条总公司和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大案要案协调领导小组,由组织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大案要案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查处大案要案工作进行协调与领导。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查办大案要案情况的汇报,认真分析案情,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及时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案件排除阻力,并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全力提供支持,保证本单位查处案件、特别是查处大案要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纪委书记对本单位查处案件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听取办案情况汇报,组织重大、复杂案件案情的分析,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主管领导和案件承办人员严格按程序办案。按时召开纪委会讨论审理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确保查办案件工作质量。

 第六条主管查办案件的纪委副书记或负责人对本单位查处案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坚持每季度组织一次案件线索排查,对重大案件担任承办领导,直接听取汇报;参与案情分析,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组织协调指挥案件查处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二十字办案方针,切实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对本单位查办案件的每个环节严格把关。定期向纪委会、纪委书记和上级领导汇报案件查处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反映组织员、干部违纪问题和一般职工的经济违纪问题后,凡认为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应明确专人办理。承办初核工作的人员负责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连同反应问题的材料,按程序报领导审批。在初核工作中要抓住主要问题,讲究方法,缩小范围,注意保守秘密,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并写出初核情况报告。初核时限为两个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填报《初步核实延期申请呈批表》,可延长 1 个月,情况复杂需再延期的要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准。

 第八条经初核确实存在违纪问题需追究组织纪、政纪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呈报立案。由纪检监察部门填报《立案呈报表》。按照“四定一包”责任制,定办案负责人;定办案承办人;定办案工作方案;定结案时限;明确负责包案的领导。要成立办案组,指定案件调查组组长,选定案件承办人员,填报《“四定一包”办案责任表》。对二级单位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总公司将采取上下结合、抽调骨干、交叉办案的作法组织直查,以利于大案要案的突破。

 第九条负责包案的领导对所查案件承担直接的领导责任。要随时听取案情汇报,及时进行指导,严格把关;全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独立办案,及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阻力,从各方面为查办案件提供保证,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

 第十条办案组对所查案件承担直接责任和具体责任。组长负责组织实施整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认真研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拟定调查提纲,提出具体要求,严格按程序开展工作,注意听取办案组成员的意见,适时调整部署,保证案件查办工作的有序运行。要随时将查办案件进展情况向承办领导和大案要案协调领导小组汇报。组织撰写错误事实材料和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将错误事实材料同被调查人见面。调查工作终结后,组织办案组对全部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整理成卷,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移送审理。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要严格按分工各负其责,同时应相互密切配合,发挥办案组整体优势。在调查取证中,要坚持原则,掌握政策,实事求是,按规定程序办事,及时分析案情,做好充分准备,讲究办案技巧,按要求开展谈话,做好笔录,保证所取的每一个证据合规、准确、扎实。在讨论错误事实的认定、案件定性和处理意见等重要问题上,要充分发表意见。若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以组长意见为准。但允许个人保留意见并向上级领导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案件调查结束后,由审理人员按程序进行案件审理。总公司和各二级单位要建立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案件审理小组,坚持查审分开,专人审理,每件案件须由 2 人负责,要有 1 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参加,认真贯彻集体审议原则。未经集体审议的案件不能上纪委会讨论。对重大违纪案件,审理人员应按照纪委领导要求提前介入。在审理过程中,要及时填报《审理登记表》,切实按二十字办案方针严格把关,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以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予以补充调查。并按规定程序与被审核人员核对主要错误事实,做好谈话记录,撰写审理报告。经集体审议后提交纪委会或组织委会或行政领导办公会讨论。直审案件在 2 个月内完成,案情复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填报《审理延期报告表》,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会讨论后,由调查组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个人检查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复印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组织组织做出决定。审理人员负责办理批复手续送达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对违纪人员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按规定程序实施后,由审理人员和处分执行单位共同填报《案件结案报告表》,并对处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完成对案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及时为组织风廉政教育提供典型案例。

 第十五条办案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组织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总公司成立办案责任制检查考核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有纪检监察部主管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的干部参加。检查考核组负责对总公司各单位办案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的主要方法 1、定期检查考核。总公司每年四季度统一组织一次检查考核,着重听取各

 单位大案要案协调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关于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与案件检查、审理承办人员交谈;找违纪人员谈话;召开案发单位或部门有关人员座谈会;查阅案卷等。通过以上工作,对受检单位办案责任制执行情况作出评价。

 2、不定期组织抽查。根据总公司系统查办案件工作进展情况,总公司将随时选定单位,有针对性地组织抽查或采取调阅案卷的作法实施检查考核。

 3、对重大案件实行一案一查。凡属大案要案或具有典型性的复杂疑难案件,总公司将坚持逐案进行检查考核。

 4、对各单位纪委查处的案件,将由总公司纪委牵头,适时组织单位之间进行互检。

 第十八条经考核,对办案责任制贯彻执行得好,直查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符合二十字办案方针,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并在干部和群众中引起积极反响的承办案件领导和办案组,将依据北京市纪委《关于对案件检查有功人员表彰奖励的暂行办法》,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办案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案件承办人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执行办案责任制出现问题的单位,将依据本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或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和案件承办人员违反本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组织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经查实不予处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组织内职务处分。

 2、办案人员违反本责任制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组织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组织察看或者开除组织籍处分。

 3、案件承办领导和办案人员因失职失责,违反规定程序办案致使出现错案,在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直接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组织内职务或者留组织察看处分。

 4、案件承办领导和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不讲原则,包庇袒护违纪者并为其说情而影响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降职或者免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组织内职务或者留组织察看处分。

 其他违反本责任制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组织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组织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责任制由总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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