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强国立法的成功经验及启示

时间:2023-05-02 10:24:03 学习强国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本文针对我国有关文化产业法制建设存在的立法缺乏系统性、立法内容滞后、立法理念错位、立法盲点较多、立法层次较低、与国际接轨不够等问题,借鉴世界文化强国文化产业法制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应加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立法、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立法层次、构建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体系、做好与WTO国际标准接轨的对策性建议。

文化产业;立法;对策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G1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2)12-0053-03

文化产业在21世纪被誉为“朝阳产业”或“黄金产业”,世界文化强国已经将它作为支柱性产业。近年来,我国的文化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文化产业领域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环境不完善,已经成为制约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虽然国务院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大量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但因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而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成为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如何强化文化产业立法,努力创造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已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世界文化强国立法的经验

文化产业是文化、经济和市场的结合,符合现代社会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而为各国所重视。综合来看,世界文化强国以立法的形式来确立文化产业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美国模式

上世纪20年代末爆发经济大萧条后,美国开始提倡发展文化产业,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初步形成了文化产业的基础和框架。到如今,其文化产业产值已经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约四分之一,成为仅次于军工行业的第二大支柱产业。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国家之一,其文化产业创造的财富与之早期重视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美国第一部《版权法》颁布于1790年,在随后的二百多年来,美国采用全面立法的模式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通过对《版权法》的历次修改以及大量单项法律法规的颁布,诸如1982年《反盗版和假冒修正法案》、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等,完善本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制定各种政策,加大对文化产业市场的不断开拓。美国采取全面立法的模式,在已有的基本法的基础上,对文化产业链各个环节入手,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产业、盗版和假冒的规制等方面,通过“法律+政策”的模式,对文化创意产业加以保护。美国政府虽未成立管理文化事务的专门机构,但却不遗余力地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鼓励非文化部门和外来资金投入文化产业,使美国成为当今文化投资最大、国际文化资本流入最多的国家。美国的市场成长驱动模式主要是由文化产业市场中的市场主体如生产商、销售商等,按照人们的日常文化需求来发展相应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而政府并没有统一的文化基本法,仅按照人们所需要的各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领域进行相对细分立法,这种主要依靠发挥市场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来指导文化立法的模式属于一种自下而上的立法模式。

2.法国模式

在法国文化产业发展中,悠久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法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法国政府制定文化产业政策的重要基石。法国的文化产业立法体系完备。法国政府于1962和1967年两次颁布《历史保护选区和不动产修复法》,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1974年为促进青年艺术家和当代艺术的突破性发展颁布《文化宪章》。1978年颁布《博物馆财务法》,对博物馆财务管理作了相关规定。1981年颁布了《图书统一价格法》,规范了出版业的有序竞争。1983年出台了《建筑和城市保护区域外省化法》。1974年、1982年和1986年,政府三次颁布了《电台和电视台法》。2002年,法国政府颁布《博物馆法》,对博物馆的运作制定了相关规定。出于对英语文化和美国文化产业强势入侵的担忧,法国特别重视保护和扶持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在文化产品保护中确立了文化主权保护政策。1993年为保护扶持本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法国政府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提出“文化例外”主张,2001年在联合国提出了“文化多样性”的主张。

此外,法国政府与市场中的国有文化单位、私营文化企业共同驱动法国文化立法。法国至今构建了《税制总法典》、《文化赞助税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税制、文化赞助及企业参与文化赞助税收、电台和电视、博物馆等文化相关产业和事业提供保障,并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国家财政预算(源自文化部、外交部、教育部)以及地方政府为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所进行的资金补贴和扶持。法国的混合驱动模式主要是在市场与政府驱动文化立法所产生的力量“天平”博弈下,或许在具体的文化立法领域(如电影业)政府更具主导作用,但市场与政府在国家文化立法的地位冲突中,整体上却维持着微妙的平衡关系。

3.日韩模式

日本和韩国先后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文化产业概念,并在亚洲遭受金融危机之时制定“文化立国”战略,将文化产业确立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加以扶持。2010年,韩国文化产业总值已占到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2%左右。

日本早在1996年就提出了《21世纪文化立国方案》,确立了“文化立国”战略。在文化创意产业立法方面有《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文化产业振兴法》、《创造新产业战略》、《IT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著作权中介业务法》等。2004年5月28日,由日本众议院内阁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促进内容的创造、保护及活用的法律》在日本国会第159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4年6月4日公布实施。文化产业,日本称为内容产业,其采取了专门制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律的立法模式。日本文化创意产业发达,其文化创意产业在国际影响巨大,故而日本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与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文化产业促进法将知识财产基本法作为上位法,并且要求其符合诸如IT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和消费者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富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韩国继日本之后在1998年也提出“文化立国”的战略,先后颁布了《创新企业培养特别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设立文化地区特别法》、《出版与印刷基本法》等法律保障政策。为适应数字化信息时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韩国近两年陆续对《影像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电影振兴法》、《演出法》、《广播法》、《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等作了部分或全面修订,被废止或修改的内容达70%左右。韩国“文化立国”战略实施效果显著,2010年,韩国文化产业总值已占到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2%左右。

目前,韩国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共有五部,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确立扶持及培育文化产业发展所需事项,构筑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提高文化产业实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其从文化产业发展的长远目标着眼,明确韩国未来文化产业发展方向,注重法律执行,将政府部门职责界定清晰。由于文化产业发展迅猛的现实,相关法律修改相对密集,并不断制定相关配套法律,体现一定的灵活性。

二、推进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的对策建议

借鉴世界文化强国产业的相关立法经验,我国文化立法应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1.加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立法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在公共文化领域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基本上处于空白。应当逐步构建起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公众享受公共文化的权利,同时将保障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要在已有的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基础上,就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供给与运行方面的立法项目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加快其立法进程。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功能属性、权利义务、支持政策和运行管理机制,依法保障公民享受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和拥有文化创造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现阶段,我国应在注重文化立法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文化立法的经济效益,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全面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目前,应加快制定《文化产业振兴法》、《演出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文化市场管理法》、《文化企业法》、《旅游法》、《互联网法》等文化产业重点领域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推进我国现代文化产业制度的形成。

2.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立法层次

首先要更新立法观念,改变单一化的立法思想。我国的文化产业立法,存在着总体失衡的问题,即国家立法少、部门规章多,基本法律少、单行法规多,管理规范多、权利保障少。立法指导思想应当逐渐转移到权利保障上来,明确文化产业市场主体权利的规定,加强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文化产业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认真论证立法建议,提高法规立项的科学性。法规草案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内容要完整、明确、具体,要结构合理,前后一致;法律语言要准确、精炼、严谨;规定宽严有度、简繁得当、针对性强、切合实际,有可操作性;行政规章的制定,要公开民主,统一协调,克服部门利益是提高行政规章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工作,注重选拔和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提高文化立法质量。

3.构建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体系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由相互关联的若干子系统组成。文化产业法律体系,要在确立文化产业立法指导原则的同时,强调文化产业市场发展的引导作用,规范、细化系统层面的立法,构建一整套相对完整具有自己特定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一是立法要强调结合文化市场发展,结合市场文化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新形势,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并在实践中有生命力的文化产业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制定文化产业政策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市场调查和实际体验,更多的采纳文化消费主体的建议,对文化产业产品理性定位,提高法律的时效性。二是立法要强调对盲点的补充,根据市场文化产品的发展,注意加强对文化产业立法空白领域的调查研究,尤其是对一些文化建设中由高新科技发展孕育产生的新兴领域的调查研究,在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和摸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真正适合这些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立法要强调文化的多样性,建议可以考虑在统一的标准下,设立一部促进、保护文化产业发展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在其绪论部分明确规定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我国传统文化和发展中的文化产业,并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四是立法要侧重地方性,鼓励通过地方立法发展文化产业。在此基础上,等条件基本成熟后,最后制定系统的文化产业大法。

4.做好与WTO国际标准接轨

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文化立法滞后,许多管理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许多执法以红头文件为主要依据,这与WTO要求的市场运作的公平性、透明化、法制化有明显差距。加入WTO以后,要求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遵循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政策透明原则等必将从体制、机制和环境等方面对我国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的制度产生冲击。在全球化背景下,我们要深入研究国际文化产业相关法律规则,尤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关规则精神,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尽量与之接轨,在立法中贯彻适度超前原则,以便在文化产业的国际贸易和竞争中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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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

■ 特约编辑:鲁月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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