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条款的方法研究

时间:2023-04-29 20:24:03 学习强国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从目前的现状来看,选择法学的较多学生都感觉到学好各项法律条款的整体难度是较大的。这主要是由于,各部门法涉及到的法律条款体现为繁杂性的特征,因此不易进行识记或者将其适用于特定的法学案例。然而实质上,同学们针对特定类型的法律条款如果能关注其可行的学习方法,那么将会从源头上简化学习法律条文的整体难度,此项举措也有助于优化整体上的法律学习实效性。因此可见,针对各种类型的法律条款都有必要探求与之相适应的学习方法,从而全面优化了法律学习的成效性。

关键词:法律条款;学习方法;具体措施

在当前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各部门法都设有多样化的法律条款,其中也包含了相对较多的条款类别。同学们在初次接触上述条款时,通常都会感觉到相对较大的学习难度。受到上述现状的影响,很多学生都会倾向于僵化背诵某些法律条文。但是实质上,法律条款本身体现为庞杂性的特征,对此如果单纯凭借背诵予以掌握,那么很有可能表现为混淆现象,同时也无法将其顺利适用于与之有关的法学案例解析[1]。因此为了改进现有的状态,同学们就要从根源上转变自身思路,不断尝试全新的法学条款学习模式,逐步摆脱僵化背诵的传统学习思路。

一、学习法律条款的基本方法

从基本类型的视角来讲,针对法律条款应当可以将其分成相对较多的条款类型。在这其中,针对多种类型的法律条款都应当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学习模式。具体来讲,学习不同类型法律条款涉及到的学习方法应当包含如下:

首先,同学们在面对特定类型的法律条文时,先要透彻理解其自身具备的根本含义。这是由于,法律条款包含了与之相应的各项关键性要素,而针对其中涉及到的各个层次要素都应当着手进行深入探究[2]。同学们只有透彻领会了其中涉及到的字面内涵并且将其纳入整体性的部门法架构中,那么才能深化针对该条款现有的印象,确保运用整体化的思路来解析上述的法律条文。

其次,在透彻体会了某些条文具备的表层含义前提下,同学们还必须将其纳入特定部门法现有的体系架构中。这主要是因为,任何类型的法律条文都带有自身的体系化价值。如果脱离了特定部门法为其搭建的法律体系,那么单独探究某个条文将会丧失整体性的价值。因此可见,同学们有必要强化自身具备的整体性法学思维,确保从整体视角入手针对某些典型性条文予以全方位的透彻解析。

第三,在纳入现有部门法体系的同时,还需密切结合特定领域的案例来尝试该条款的真实适用。从目前的现状来看,部分同学虽然能顺利背诵特定类型的法律条文,但却无法将其融入与之有关的某些法律实例中。因此可以得知,学习法律条文最根本的价值應当落实于解析案例的实践。在面对特定案例的同时,同学们就要调用自身现有的法律常识,然后结合相应条款完成全方位的案例探析过程。

二、探求完善对策

(一)健全现有的法学思维

从现状来看,同学们有必要健全自身拥有的法学学科思维,确保从法学视角入手来剖析多样化的法律条款。在密切关注自身法学思维的同时,就能从多元化的视角来探析法学条文,同时也优化了当前阶段的法律思维。因此可见,学好法律条文并非单纯局限于浅层次的条文字面解释,而是应当借助法学这个专业化的视角,确保针对各项条文的解析都能遵照法律并且将其作为必需的辅助。

(二)紧密结合生活

实质上,各种类型的法律条款都应当具备实践价值。法律条文最根本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指引实践,针对真实案例应当可以援引与之相应的条文予以深入剖析[3]。例如针对现行刑法中涉及到正当防卫等关键性的法律条文,同学们应当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法学案例,然后将上述条文适用于解析真实性的法学案例。通过运用上述思路加以改进,就能全面优化法律条文的透彻理解,进而摆脱了片面化以及僵化的某种条文理解。

(三)延伸现有的条文内容

除了上述措施之外,同学们还需在深入探析条文的基础上延伸自身拥有的学科思维,其中包含条文内容的延伸。在完整度较高的法律体系内,法律条款并非孤立性的,而是应当紧密结合其他与之相似的条文。此外,延伸某些条款内容也就意味着适当加以援引,确保这部分条文能够真正服务于当前阶段的司法实践。因此在必要时,同学们针对现有的条文内涵就能够加以适度的延伸,运用上述举措来提升自身具备的综合性法学思维水准。

三、结束语

经过综合分析可知,法律条款涉及到多层次的内容,其中包含了较多关键性的条款要素。针对上述各项要素如果没有给予关注,则有可能陷入潜在性的法律学习误区。目前的状况下,很多同学在面对繁多的法律条款时仍然倾向于背诵或者记忆,因而无法突显法律条文本身具备的适用价值。未来在学习法学的相关实践中,同学们还需不断摸索经验,通过全方位的归纳得出不同类型法律条款涉及到的差异化内容,在此前提下理顺自身现有的学习思路并且尝试将其适用于解析真实案例。

(作者单位:武汉市第六中学)

参考文献

[1]马凤玲,李敏.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J].中国电力教育,2011,(10):131-132.

[2]周辉.论我国公民法律思维方式的培育[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27(01):101-103.

[3]李娜,李涵.法理学研究性学习模式探讨[J].法制博览,2015,(16):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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