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时间:2023-05-19 09:12:06 教育整顿 来源:网友投稿

教育法制化是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从教育立法、教育司法、教育执法监督等环节不断完善,全面推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

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的主要成绩

1.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制体系基本形成,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一个国家法律规范本身的创制水平和法律体系的发展水平是评价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教育立法成为国家法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的教育立法从几近空白到不断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教育已经成为除经济法以外的立法最多的领域,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规体系基本框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教育行政法规,在加强国家教育立法的同时,地方教育立法也取得了较大进展,逐步形成了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教育开始进入以法治教的新的阶段,对我国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教育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教育执法是一种国家公权行为,是教育法律实施和实现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教育实践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法制化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为规范教育行政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明确和规范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近年来,在依法行政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在两个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是推进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的步伐,教育行政部门和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队伍得到了加强,提高了依靠法律手段进行教育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从探索到逐步规范,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教育管理和运行的转变。

3.教育法制监督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近年来,教育法制的实施和监督工作日益受到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重视,通过努力,我国教育法制监督已经基本形成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格局。国家建立了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教育监察制度和教育审计制度,全国性的统一督导、评估机制逐步形成。

4.教育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深入

教育行政复议、学生申诉的程序和要求已经明确,教师申述程序也在日见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都有明显的提高。司法机关近年涉及的教育案件逐年增加,为了更公正、更有效地处理一些教育案件,各地人民法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创造了一定的经验。同时,国家审计机构加强了对国家、地方政府的教育财政活动以及学校的帐目进行审计和监督工作。

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育立法方面,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仍不完备

我国教育立法无论是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构建水平,还是从法律体系的建设水平来看,与西方国家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不仅制约着我国教育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教育与世界接轨的速度和水平。首先,我国教育领域仍然存在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尽管我国现行法规从数量上看,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一些教育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没有法律规范调整,如《教育投入保障法》、《教育行政组织法》、《成人教育法》等,教育立法仍然滞后于教育实践的需要,这势必影响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其次,从已经颁布的教育法规来看,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再次,从立法制度角度来看,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用语比较空泛,原则性表述较多,可操作性不强。

2.教育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

教育行政执法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在许多教育执法者眼中,教育执法是一种软执法活动,在执法活动中不作为现象经常发生,也存在着许多不严格按照法律平等、公正原则实施执法活动,执法过程中人情交易现象长期得不到缓解,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有法不执、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公权私用等行为。

3.教育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当前的教育执法监督力度,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监督,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三个系统。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的问题是监督力度不够,某些关系不够顺畅,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差。分析其原因,有些是由于法律监督内容过于抽象,原则性较多,难以操作;有些是由于法律监督规定实体性规范较多,而程序性规范较少;有社会监督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的原因,也有权力监督和行政监督缺乏系统性和计划性的原因。

4.教育司法制度十分薄弱

由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缺乏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行政司法仲裁权,我国没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制度,对包括教育行政在内的行政违法行为不设独立的行政仲裁机构,在加上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尚欠发达,造成与我国司法制度的总体状况相比,教育司法制度还相当落后。

三、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1.加快教育立法,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加快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如制度《教育投入保障法》、《教育行政组织法》等。依据教育法制法规的规定,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影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要问题,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全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规章和制度。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作好拟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的可行性论证,实现教育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备案制度。在加快和完善教育立法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地方的教育立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要在现有地方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教育立法规划,加快地方教育立法速度,提高立法的质量。

2.健全严肃、公正、科学的教育执法体制

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要充分重视和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各级行政部门要努力转变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转变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观念、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律引导和保障教育的改革和和发展,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主权。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本部门及各职能机构行使行政权利的权限与程序,保证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与原则,逐步实行政务公开,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务的办事规则、程序及监督途径向社会公布。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管理学校。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自觉履行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健全以行政领导责任制为主的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处理、纠正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政府有关部门相配合,依法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明确行政执法职能,理顺执法体制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各项执法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公开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率,从根本上转变教育行政执法软弱和执法行为与管理行为脱节的现状。

3.进一步完善教育执法监督制度

针对我国教育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某些关系尚欠顺畅的状况,我们必须注意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所负的法律监督的职能,加强各级人大对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强化对执法主体所负责任的监督检查。为此,应当授予各级人大独立的监督执法的权力。推行评议考核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赔偿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明确本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与程序,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做到有错必纠。依法加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依法强化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证其负责、正确地履行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大、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的制度。

4.努力加强教育司法制度

在教育司法建设方面,特别应当重视行政诉讼工作。自1990年10月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行政审判庭,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自己的所有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不得以手中握有的行政权力干扰和妨害行政诉讼。在处理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权益纠纷时,也应随着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健全,逐步建立畅通有效的调节机制和司法途径。

(本文为2007年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指导计划课题,编号:074572219的成果)

(作者单位:廊坊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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