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一章,党员(精选文档)

时间:2022-08-02 18:4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章,第一章,党员(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党章,第一章,党员(精选文档)

 

 党章第一章党员解读 一、建党初期,对党员标准作了基本规定 1920 年 11 月,中国共产党上海发起组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宣言》,提出了共产主义的目标及其实现的一般步骤,并“以此为收纳党员之标准”。

 1921 年 7 月,一大党纲明确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之前,必须与力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据此,党员必须认同党的纲领和政策,而且不能跨党和做官。

 1923 年 6 月,三大党章取消了党员不能跨党和做官的限制,为非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加入党的组织,打开了大门。

 1927 年 6 月,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党章,对入党资格增加了“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以及“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的内容。

 大革命失败后,党员标准出现“唯成分论”倾向 八七会议把大革命失败的主观原因归咎为“党的指导机关的知识分子化”,因而确立了党员成分要工农化的政策。

 1929 年 11 月,古田会议打破“唯成分论”倾向,提出着重从思想上建党。会议通过的决议案,提出党员的五条标准:政治观念没有错误;忠实;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没有发洋财的观念;不吃鸦片,不赌博。

 二、华北事变之后,党的任务发生改变,党的大门开始向社会各个阶层开放 1935 年 12 月,瓦窑堡会议明确指出“能否为党所提出的主张而坚决奋斗,是党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

 1939 年 5 月,陈云在《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文章中,提出党员的六条标准:终身为共产主义奋斗;革命的利益高于一切;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百折不挠地执行决议;群众模范;学习。

 1945 年 6 月,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义务,即党员要努力提高思想觉悟,严格遵守党纪,为人民群众服务,在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后,党的地位发生根本变化,党员标准更加严格 1951 年 4 月,在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刘少奇在《为更高的共产党员的条件而斗争》的报告中指出,申请入党对象不能存在剥削行为,“必须是成分好,历史清楚,对党忠诚,有实际的阶级觉悟并表现积极,又懂得共产主义与共产党事业,愿意遵守党章的人”。在会议决议中,还提出了党员的八条标准:

 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党;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坚持革命斗争;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党的利益至上;经常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检讨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思想觉悟。

 1956 年 9 月,八大党章明确规定“剥削他人劳动”者不得入党,而且提出党员必须遵守的十项义务,党员标准更加科学和完整。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员标准“唯成分论”倾向死灰复燃 九大党章把上中农和中农排除在申请入党对象之外。十大党章沿袭九大的规定,仍然强调“唯成分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恢复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先进分子的入党资格 1982 年 9 月,十二大党章恢复了知识分子的入党资格,提出了党员的基本要求,并在党员义务中补充了“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等的内容。

 1992 年 10 月,十四大党章对党员义务作了一项补充:“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1997 年 9 月,十五大党章在第二条中特别强调“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2002 年 11 月,十六大党章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对象,并在党员义务中增写了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

 2007 年 10 月,十七大党章在党员义务中增加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法律知识”和“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

 四、十八大以来,强调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2012 年 11 月,十八大党章把科学发展观放到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列的位置,以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党章对新时期的党员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品德高尚、作用突出。

 2013 年 1 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合格党员的四条标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奋工作、廉洁奉公;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乃至生命。

 2013 年 6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发展党员工作,“党组织要严格把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政治合格”。

 2014 年 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提出发展党员工作新十六字方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新十六字方针把质量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生命线,进一步严格了党员标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意味着发展党员工作更加注重质量,要优中选优。“发挥作用”意味着党员发展对象不能碌碌无为,必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内容变化 明确自己的义务和权利、明白自己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广大党员增强党员意识、争做合格党员的基础。在党的历史上,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就党员义务和权利做出明确规定,党的十二大党章第一次明确指出党员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是具有开创性贡献的规定。随后相关规定日益完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内容也不断因应局势变化而调整。如何做合格党员从有规可依向有规必依正在不断演进。

 党章对党员义务规定的变化,突出了党员要对党忠诚、注重团结、严守纪律、率先示范等特点。

 民主革命时期的党章关于党员权利义务的规定是从党的七大开始的。七大之前的党章或党纲都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党员应该遵守的义务,哪些是党员的应有权利。党的七大党章关于党员的义务有四项规定:一是努力地提高自己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二是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三是为人民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四是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这些思想、纪律、作风、业务等方面的规定,反映了革命年代对党员的具体要求,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八大党章根据党的地位变化和任务变革,对党员义务的规定从四项增至十项,新增主要内容有: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务如何,都没有例外等。这体现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对党员的具体要求,反映了党的角色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中心工作变化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党的十二大党章把党员义务浓缩为八项规定,但新增不少内容。主要增加了“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为保卫祖国和人民的

 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对于党员义务的规定依然保持八项,但也与时俱进增补了新内容:“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多做贡献”,“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后来的党章又陆续加了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法律知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内容。还把原来“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表述修改为“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党章对党员义务内容的明确规定及多次调整,既是对党员的从严要求,也是保证统一行动、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基础。

 党章关于党员权利规定的变化,突出了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等权利。

 党的七大党章首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四项权利。一是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是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向党的任何机关直到中央提出建议和说明。四是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这里只是规定了党员的讨论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新中国成立后召开的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员的权利有了新规定,党员权利也由四项增加至七项,新增内容主要有:党员可以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党员有权利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如有不同意见,除无条件执行外,有权保留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意见时,党员有权要求亲自参加。这就在七大基础上,增加了党员参与方面的权利。

 改革开放新时期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在八大党章规定的基础上将党员权利增至八项,增加了“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内容。党章还规定要尊重党员的权利,党员和党组织不尊重这些权利,应该给予批评和教育。这在以往基础上,增加了被培养权、检举权。后面的历次党章都重复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

 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党章就此进行明确规定,从制度上给党员权利以有力保障,对维护党员应有权利、保障党的活力、发展党内民主极其重要。这对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改善党的自身建设,也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

 党章明确规定了作为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十二大党章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一规定从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处理公私关系方面,对党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照党章的这一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是做合格党员的根本。这一规定与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共同构成了做合格党员的规则基础。

 从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至今,除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外,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根据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来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了微调,具有鲜明的主动性、连续性、适应性特点,这也反映了不同时期党对党员的不同要求。

 简言之,作为共产党员,必须尊重党章、遵守党章,时刻按照党章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与此同时,还要知晓党章赋予自己的权利、明晰自己应尽的义务,实现义务和权利的一致,行有所止、心有所戒,始终做一名合格党员。

 六、发展党员程序方面调整 修订后的《细则》将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

 严格、科学、规范的程序是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保障。修订后的《细则》保持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同时根据新的实践和探索,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主要有:一是在申请入党环节,增加了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规定;二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环节,增加了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三是在发展对象的确定环节,增加了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四是在预备党员接收环节,增加了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的内容;五是在预备党员审批环节,增加了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规定。通过这样修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更加严格、科学、规范。

推荐访问:党章 第一章 党员 党章 党员 精选